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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8-8-20 08:46 只看该作者
税收优惠为农民合作社护航
“给予合作社税收优惠扶持,就是扶持农民、扶持农村、扶持农业。”谈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业内人士表示。
财税〔2008〕81号文件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这一天,恰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整一年。
国家为什么要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最近,记者来到素有“东北粮仓”和“松辽明珠”美誉的吉林省梨树县进行了采访。
“小生产”对接“大市场”
梨树县位于吉林省西南部,全县总人口为8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0万人,是国家重点商品粮基地县、国家玉米基地县、国家瘦肉型猪基地县。这里交通方便,自然条件也不错,但富裕起来的农民却不多,这是为什么呢?
今年49岁的梨树县夏家堡村2组农民刘秉顺告诉记者:“过去几年里,我最多只养过20多头猪。也想过多养,但没能力,一是本钱有限,二是卖起来犯愁。因为信息有限,预测不了市场行情,折腾了六七年,有赚有赔,始终没能靠养猪富起来。”
“但现在不一样了!自从去年加入合作社后,我只管放心养猪,不再为资金、技术、销路发愁了!”提起农民专业合作社,刘秉顺高兴地说。
2007年,夏家堡村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刘秉顺交了100元股金入了社。有合作社作后盾,今年4月,刘秉顺获得了10万元贷款,用5万元买了120头猪,并雇了一个人帮忙,另外5万元用来购买饲料。
刘秉顺说,加入合作社最大的好处是省了四处筹钱的麻烦,饲料有保障,猪也不愁卖,不管市场价格怎么变化,合作社给保本。合作社还给猪上保险,一头猪的保险费是18元,如果因病死了,一头猪赔650元。把猪卖给合作社,18元保险费还能退回来。农民的风险小了,损失少了。
刘秉顺口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梨树县金山乡平安堡村的能人张雨军牵头组建并发展起来的。1999年,张雨军承包了村里的养殖场开始养猪。2001年4月,他尝试着联合本村其他6户养猪户,绕过经销商这一环节,直接与饲料厂协商购买了10吨饲料。事后一算账,1吨饲料就节省下了330元,大大降低了养猪成本。
尝到甜头的张雨军和其他几户农民开始谋划组建梨树县富邦农牧发展合作社。2002年4月,富邦合作社成立。2005年,张雨军成立了梨树县富邦农牧发展合作联社。至今,该联社已发展了25个分社,分布在梨树县26个乡镇112个自然村,拥有1500多户社员,养殖生猪8万头,养禽20万只,养殖户平均每年增收达3000元以上。目前,梨树县有合作社142个,吸纳1.5万农户、近5万农民参加,分别占农户和农业人口的9%和8%。
对于在市场上饱尝“呛水”之苦的普通农户来说,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于把“小生产”对接上了“大市场”,成本降了,收入涨了。据了解,截至2007年末,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户均纯收入达16300元,人均纯收入达4950元,比非合作社农民高760元。
税收优惠助合作社发展
作为带动一方农民致富的生力军,合作社的发展之路并非坦途。
来自吉林省农委农村经济管理处的资料显示,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目前,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4500多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1145个,专业协会3015个,专业联合社48个,专业联合会43个,其他类型的25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比例还不到1/3。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董兆龙告诉记者,吉林省大多数合作社没有注册登记,而是依附或捆绑在别的公司上,没有营业执照,不具有开具发票的资格。而一些登记的合作社,税负又较重。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但该法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还要缴纳各种税,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吉林红嘴农村合作经济专业合作总社社长柳喜贵对记者说:“我们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登记,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可以开发票。但当收购方要发票时,我们不敢开,因为开发票就要缴税,只要缴税就赔钱。无奈之下,我们只好变通渠道,以农民的名义卖。”
由于缺少明确的税收优惠,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时税负较高,导致不少合作社仍停留在向农户提供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层面上。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从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张雨军说:“有了这些政策,我们就可以适当提高销售价格了。”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之前,按一头猪150公斤,每公斤15元算,可以卖2250元。根据政策规定,收购企业从合作社买猪可以抵扣13%的增值税进项税,合作社就可以与深加工企业谈判,提高销售价格,一头猪可以多卖292.5元(2250×13%),折合每公斤价格为十六七元。合作社有10万头猪,总共可以增收近3000万元,这可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张雨军坦言:“说实话,过去我们不以合作社的名义而以农民的身份卖猪,名不正言不顺,买家还不用缴税,其实是不合法的。现在有了优惠政策,合作社有谈判资格了,经营时也不用躲躲藏藏了。”
柳喜贵更是喜笑颜开:“今后,我们不用考虑税负问题了,可以大张旗鼓地收猪卖给加工企业了。市场放开了,农村经济才能搞活。”
最终受益者还是农民
“最终的受益者还是农民。”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著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之所以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问题,给予其税收优惠扶持,是因为高度分散的、兼业化的、小规模的农户不能承接国家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投入,只有把农民组织起来,才能体现政府支持农民和农业的意图。农民只有组织起来,才可能有效地去跟其他经济主体进行谈判,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扶持,就是在扶持农民、农村和农业。
吉林省农委农村经济管理处副处长段庆广告诉记者,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至少在四个方面为农民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带来益处:一是作为一项积极的鼓励性税收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运行和发展具有很强的引导作用,必将加快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的步伐。二是能够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成本,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三是进一步增强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四是降低了农民的生产成本,增加了农民收入。
梨树县国税局副局长陈宏伟则从税收管理层面讲述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优惠政策降低了执法风险。这一政策出台前,税务部门遇到了不少征管问题,比如对“四小票”中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管理,一直是基层征管工作上的一个难点。一是身份确认难,产品究竟是农民自产的还是收购来的。二是干部执法风险加大。梨树县是农业大县,养猪的农民很多,即使税务干部挨家挨户进行现场查验确认,也难以管理到位。现在有了明确的税收政策,对税务部门来说,便于管理了,只要是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猪就免征增值税。
www.ctaxnews.com.cn 2008.08.18 李林,李卓然,侯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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