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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光镜----引以为戒(十三)

反光镜----引以为戒(十三)

代销产品热销,偷税老板哭穷      
   
  某牛奶品牌湖北省宜城市代销商彭某在宜城市汉江路上经营2年多时间,一直被认定为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经营户。经营的门面房不足15平方米,货架上的商品总价值不足1万元,店里门可罗雀,这是彭某的商店平时给人们留下的印象。
  2008年4月,在襄樊市国税系统组织开展的品牌营销代理税收专项检查中,宜城市国税局稽查局确定将彭某的商店纳入检查对象。面对前来的稽查人员,彭某一脸痛苦地说:“你们也看到了,这生意真是没啥子做头,每天只卖几十块……”稽查人员要求看账,彭某苦笑道:“生意这个样子,谁还会建账!”
  某牛奶厂家是全国知名的企业,他们的产品在宜城市满大街都有销售。作为厂家的代理商,彭某经营了2年多,生意怎会没有一点起色?带着这个疑问,稽查人员改变检查思路,决定先从销售该品牌牛奶的商家的进货渠道查起。
  经过认真分析案情,宜城市国税局稽查局决定重点从襄樊市各大食品城该品牌牛奶代理商那里入手,查找彭某的进货渠道。稽查人员在襄樊市国税局稽查局和公安经侦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采取跟踪、蹲守的办法了解到,彭某每两天就会去一趟襄樊市长虹食品城。稽查人员根据这一线索,很快取得了彭某进货渠道的证据。通过汇总其进货数量和金额,稽查人员发现其一年的进货量,有近百万元之巨。
  那么这些商品又销往了什么地方呢?每年和每月真实的销售数量又是多少?带着这些问题,稽查人员将工作重心又转到宜城。在宜城各大型超市及学校调查取证的结果显示,彭某向这些商家和单位销售的该品牌牛奶数量与其进货数量基本吻合。稽查人员在对与彭某有业务联系的单位和个人逐个核实后,终于查清了彭某经营的真相。经查,彭某在2006年1月~2008年3月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一直采取流动经营、直接送货上门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55万余元、偷税2.1万余元的违法事实。
  彭某不仅补缴了2.1万余元的税款和3000余元的滞纳金,还被处以1.05万元罚款,并因涉嫌犯罪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其每月应缴税款380元。  
www.ctaxnews.com.cn 2008.09.19   杜山红,马青松,贾德财,陈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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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先分成 少计销项受处罚      
     
   
  近日,江西省赣县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在对某矿产品开采企业进行案头审核时发现,该企业1月~6月税负异常,低于其上年同期数据,同时也低于同行业税负水平。税收管理员按规定对该企业财务人员李某进行了约谈。李某解释说,因今年所开采的矿产品金属含量低,所以销售单价一直较低,从而造成税负水平下降较大。但李某并未提供出其价格确定依据,疑点未能消除。
  税收管理员在随后的实地核查中了解到,该企业今年开采出的矿产品品位与往年没有太大区别,而其他企业同类矿产品价格都比上年有所上涨。该企业税负下降依据不充分,偷税嫌疑比较明显。于是,税收管理员按规定将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实。
  经检查人员深入检查发现,该企业每月销售矿产品取得货款后,都会按一定比例支付给该企业矿点开采承包人张某后,将余额部分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掌握充分证据后,检查人员约谈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温某,温某承认了分成的事实。
  原来,自今年起,企业为激发一线采矿人员生产积极性,将井下采矿生产权统一发包给了张某。利益分配上采取了矿产品销售分成形式,即张某开采的矿产品全部由企业统一销售,取得销售收入40%归张某、60%归企业;该企业则按60%收入入账,但考虑到投入产出数量不相符,所以又按全部销售数量作入账数量,这样就造成账面销售单价下降情形。
  温某辩解说,因为这40%部分已支付给了张某,企业并未得到,所以企业不应承担纳税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该企业将井下采矿生产发包给张某,但因企业掌握矿产品开采经营许可权,统一销售矿产品,张某并没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此种承包行为应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所以,企业应就其销售矿产品全部销售收入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
  经检查人员查实,该企业1月~6月按照上述方式,共少计销售收入96.13万元,少计销项税额12.5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12.5万元的事实。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作出了补缴12.5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并处6.2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www.ctaxnews.com.cn 2008.09.19   黄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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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击检查,档案室里起获10箱涉税证据      
      范某是江苏省如皋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的现金会计,在公司里他还有个身份是档案保管员。范某没有想到的是,税务机关的一次突击检查,让他精心保管的这些档案资料,成了税务机关掌握公司偷税事实的铁证。
  如皋市某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各类二极管、电子材料等。该公司2006年增值税税负2.4%,2007年增值税税负3%,两年的税负与同行业参照税负3.67%相比明显偏低。
  经过进一步了解,检查人员得知该公司的产品主要销往深圳和浙江杭州等大型电子产品终端市场。检查人员还了解到在交易中,常有客户为压低价格不索取正式发票。据此,检查人员判断,企业有销售产品收入不入账的可能。
  摸清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后,检查人员制定了详细的检查预案,决定对该单位进行突击调账检查。
  2008年5月5日,6名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公司的财务科、现金会计办公室、半成品和成品仓库、营销部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人员从公司营销部取得了2008年4月份的合同和要货传真。但是检查人员未发现检查时段的相关资料,经办人、负责人均对检查阶段是否有记录予以否认,检查陷入了僵局。
  双方僵持了一会儿,财务会计范某便对检查人员说:“不要急,慢慢来,我们公司一直都是守法经营的。”说罢他又对另一名会计说:“你快去把里面收拾一下,怎么屋里这么脏!”那名会计听后,连忙走进了财务室隔壁的档案室。
  范某的这句话引起了检查组组长老郭的警觉,他立即跟着那名会计进了档案室。老郭进门一看,屋里资料橱的门都打开着,屋内有两名企业员工正在忙碌着。一名员工看到老郭进来了,慌乱将手上的资料扔到了橱柜顶上。另一名员工放下手上的资料,对老郭说,档案室不能随便让外人进出,请他出去。见此异常情况,老郭当场指出,“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转移、隐匿、销毁资料属于情节严重的偷税行为,对阻挠税务检查的情形,将依法从重处罚”。另一检查人员听到争吵声后立即赶过来。这名检查人员取下被扔到柜顶资料一看,原来是一本企业2007年12月货物发运清单。
  接下来检查人员对所谓的档案室进行了重点检查。由于档案资料繁杂,检查人员在现场对资料进行了一一甄别后,共调取了10箱档案资料,整整装了满满一面包车。
  调回资料后,检查人员从企业产品的外协加工单的发出数和加工收回数与成品进出记录、财务账上的成品入库数入手,进行了认真核对。他们发现外协加工收回数与成品流水记录上的进库数基本相符,且大大高于财务账面入库数。对取得的信用卡存款和取款的记录与财务科现金日记账的记录核对后发现,该部分信用卡上的记录现金账上没有反映。对货物发运清单有关内容与有关合同、销售明细账进行核对后发现,货物发运清单未注明具体单位名称而写成“深圳”、“杭州时代电子市场”、“浙江”等字样,销售明细账上均未有销售的记录。通过对企业与营销员考核结账的销售记录与账面的销售收入进行核对发现,考核营销员的销售记录(剔除确认时间产生的差异),其金额也远远高于账面的销售收入。经过大量的核对和比对,检查人员掌握了第一手数据,该单位账外经营隐瞒收入的情况浮出水面。
  原来该单位为防备税务机关的检查,由财务人员对各部门账外账销售资料按月进行收集归档,并在财务室隔壁专门安排了一间档案室存放相关资料,进行单独记账。财务会计范某既是现金会计,又兼“档案保管员”。让范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精心保管的这些档案资料,却成了公司偷税的铁证。
  经查,2006年9月~2007年12月,该公司账外销售给浙江和深圳市场的产品销售含税收入为7579310元,应补增值税1101267.26元,罚款550633.63元,滞纳金20202.77元。在10箱保存完好的档案资料面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愿意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和处罚。前不久,企业如数补缴了增值税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www.ctaxnews.com.cn 2008.09.12   许可,章兵,唐保华,陈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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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查出药房“大头小尾病”      
     近期,天津市大港区国税局查处一起利用发票大头小尾偷逃税款案件,查补税款1046.59元,处以罚款3139.77元,加收滞纳金143.62元。
  6月23日,大港区国税局收到天津市国税局稽查局转来的举报信。举报信反映,大港区国税局辖区内某家药房存在偷逃税款问题。鉴于此案为举报案件,该局决定,首先要在对药房基本情况进行外围摸底和做好查前分析的基础上,再深入企业开展检查。
  经查,该药房坐落在大港油田,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药房实行定期定额申报缴纳增值税,2007年每月申报不含税销售额6000元,每月缴纳增值税240元。根据举报线索,结合该个体经营户特点,稽查人员初步判断该药房有利用发票进行偷逃税款的可能。
  6月25日,稽查人员深入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调取了该药房的发票领购簿。按照发票领购簿中的领购明细,稽查人员对该药房的发票存根联进行逐一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药房开出的发票存根联金额很小,开出金额最高的不过20元,最低的不足5元。按照这种销售情况推算,每月要达到6000元的销售额,显然是不可能的。根据这一情况,稽查人员判定该药房存在利用发票大头小尾方式进行偷逃税款问题。
  稽查人员向销售人员询问得知,该药房属于医保定点单位。根据这一信息,稽查人员通过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办对该药房开具发票情况进行外围取证。最终查明,该药房在2007年利用大头小尾方式开具发票289份,发票记账联83702.7元,发票存根联8254.3元,上下联相差75448.4元。大港区国税局依法对该药房作出补税、罚款的处理及处罚决定。  
www.ctaxnews.com.cn 2008.09.12   孙文胜,卢全明,苗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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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具阴阳发票 造就天价拖布  
     近日,湖北省襄樊市高新区国税局作出决定,责令某百货商店补缴增值税7625.06元及相应滞纳金,并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上述款项现已全部入库。
  今年6月,高新区国税局在对某车业有限公司进行发票检查中发现,某百货商店与该公司业务往来频繁。特别是2007年,百货商店每月开给某车业有限公司的普通发票金额都在万元以上,仅当年5月,就开具普通发票6张,金额达16万元。
  这么好的生意,某百货商店是否如实申报纳税呢?带着疑问,稽查人员又查看了某百货商店2007年的纳税记录。电脑资料显示,某百货商店2007年共申报销售额为182767.52元,实际缴纳增值税7029.52元。仅5月一个月就向某车业有限公司销售产品16万元,可某百货商店当年申报销售额还不到19万元,这其中的猫儿腻不言而喻。
  为了进一步掌握某百货公司偷税的证据,稽查人员将某车业有限公司往年的账本及凭证调回区国税局。稽查人员从数万份发票存根联中,将某百货商店2007年开给某车业有限公司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全部找到。
  稽查人员经过对照发现,这些普通发票存根联明显存在“大头小尾”现象。某百货公司将发票联抽出后以实数填写交给某车业有限公司,而交给国税局备查的存根联与自留记账联却以小金额虚假开具,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如某百货公司开具的有张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内容均为拖布2把20元,而发票联内容却为销售材料14000元!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稽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随即对某百货商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并对某百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进行了询问。在确凿证据面前,张某如实交代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经审核,张某在2007年全年实际销售额为38万多元,通过“大头小尾”虚开发票方式隐瞒销售额19万多元。  
www.ctaxnews.com.cn 2008.09.12   高敬,陈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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