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击检查,档案室里起获10箱涉税证据
范某是江苏省如皋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的现金会计,在公司里他还有个身份是档案保管员。范某没有想到的是,税务机关的一次突击检查,让他精心保管的这些档案资料,成了税务机关掌握公司偷税事实的铁证。
如皋市某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各类二极管、电子材料等。该公司2006年增值税税负2.4%,2007年增值税税负3%,两年的税负与同行业参照税负3.67%相比明显偏低。
经过进一步了解,检查人员得知该公司的产品主要销往深圳和浙江杭州等大型电子产品终端市场。检查人员还了解到在交易中,常有客户为压低价格不索取正式发票。据此,检查人员判断,企业有销售产品收入不入账的可能。
摸清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后,检查人员制定了详细的检查预案,决定对该单位进行突击调账检查。
2008年5月5日,6名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公司的财务科、现金会计办公室、半成品和成品仓库、营销部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人员从公司营销部取得了2008年4月份的合同和要货传真。但是检查人员未发现检查时段的相关资料,经办人、负责人均对检查阶段是否有记录予以否认,检查陷入了僵局。
双方僵持了一会儿,财务会计范某便对检查人员说:“不要急,慢慢来,我们公司一直都是守法经营的。”说罢他又对另一名会计说:“你快去把里面收拾一下,怎么屋里这么脏!”那名会计听后,连忙走进了财务室隔壁的档案室。
范某的这句话引起了检查组组长老郭的警觉,他立即跟着那名会计进了档案室。老郭进门一看,屋里资料橱的门都打开着,屋内有两名企业员工正在忙碌着。一名员工看到老郭进来了,慌乱将手上的资料扔到了橱柜顶上。另一名员工放下手上的资料,对老郭说,档案室不能随便让外人进出,请他出去。见此异常情况,老郭当场指出,“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转移、隐匿、销毁资料属于情节严重的偷税行为,对阻挠税务检查的情形,将依法从重处罚”。另一检查人员听到争吵声后立即赶过来。这名检查人员取下被扔到柜顶资料一看,原来是一本企业2007年12月货物发运清单。
接下来检查人员对所谓的档案室进行了重点检查。由于档案资料繁杂,检查人员在现场对资料进行了一一甄别后,共调取了10箱档案资料,整整装了满满一面包车。
调回资料后,检查人员从企业产品的外协加工单的发出数和加工收回数与成品进出记录、财务账上的成品入库数入手,进行了认真核对。他们发现外协加工收回数与成品流水记录上的进库数基本相符,且大大高于财务账面入库数。对取得的信用卡存款和取款的记录与财务科现金日记账的记录核对后发现,该部分信用卡上的记录现金账上没有反映。对货物发运清单有关内容与有关合同、销售明细账进行核对后发现,货物发运清单未注明具体单位名称而写成“深圳”、“杭州时代电子市场”、“浙江”等字样,销售明细账上均未有销售的记录。通过对企业与营销员考核结账的销售记录与账面的销售收入进行核对发现,考核营销员的销售记录(剔除确认时间产生的差异),其金额也远远高于账面的销售收入。经过大量的核对和比对,检查人员掌握了第一手数据,该单位账外经营隐瞒收入的情况浮出水面。
原来该单位为防备税务机关的检查,由财务人员对各部门账外账销售资料按月进行收集归档,并在财务室隔壁专门安排了一间档案室存放相关资料,进行单独记账。财务会计范某既是现金会计,又兼“档案保管员”。让范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精心保管的这些档案资料,却成了公司偷税的铁证。
经查,2006年9月~2007年12月,该公司账外销售给浙江和深圳市场的产品销售含税收入为7579310元,应补增值税1101267.26元,罚款550633.63元,滞纳金20202.77元。在10箱保存完好的档案资料面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愿意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和处罚。前不久,企业如数补缴了增值税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www.ctaxnews.com.cn 2008.09.12 许可,章兵,唐保华,陈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