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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发布 六类情形禁止出资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发布 六类情形禁止出资

  本网讯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严峻经济形势,国家工商总局日前签署第39号令,发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投资人以股权出资,参与企业经营。



  国家工商总局在解读该《办法》时表示,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是公司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所拥有的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享受财产利益并可依法转让的权利。允许投资人以股权出资,一是能够丰富股权权能,通过激活股东已往投入到公司所形成资产,增加股权利用的渠道,同时降低转让的交易成本,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二是通过资本链条的纽带作用,可以在维系投资人对原有公司和产业的影响力控制力的同时,实现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重组兼并,扩大规模,做大做强服务;三是通过促进投资创业可以带动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据悉,股权出资是投资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被投资公司的行为。为规范公司投资人的出资行为,《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根据《公司法》关于出资财产应当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规定,《办法》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以下六类情形禁止以股权出资:一是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是已被设立质权;三是已被依法冻结;四是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外,《办法》还对股权出资的实际缴纳期限、提交登记材料等办理程序问题进行了明确。



  《办法》规定,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与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相比,办法的规定较为严格,主要考虑是为了缩短投资人在实际缴纳出资前同时作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股东的期限,减少投资人滥用双重股东身份,利用同一股权进行多家公司投资的风险。

  在提交材料方面,《办法》规定,股权出资总体上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工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考虑到股权关联方较多、法律风险较大的特点,《办法》要求被投资公司以股权认缴出资申请办理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股权认缴出资股东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及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9-02-03

[ 本帖最后由 ywb 于 2009-2-3 15: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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