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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9-2-4 09:06 只看该作者
股票增值权所得比照股票期权所得缴税
近期,某上市公司公告称,对于由其公司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拟授予其股票增值权。本次激励计划采用股票增值权工具,以其公司为虚拟标的股票,在满足业绩考核标准的前提下,由其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行权价格与兑付价格之间的差额。激励计划将根据公司董事会任期进行两次授予,其中,首期计划的激励对象合计3人,总计授予激励对象36.37万份股票增值权。为此,其公司财务人员提出咨询,此种兑现的股票增值权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规定,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本案所称的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这里的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对此,纳税人应区分授予其股票增值权与兑现支付股票增值权两种情形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规定,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员工接受公司授予股票增值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兑现增值权的现金价值,则属于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属于雇员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此同时,为加强股票增值权的税收监管,财税〔2009〕5号还明确规定,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
www.ctaxnews.com.cn 2009.02.02 梁影,年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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