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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9-4-7 08:42 只看该作者
专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我国税收的出发点与归宿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现实生活中,“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资金,主要是用来提供市场机制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并在“取”与“用”的过程中,发挥国家调控职能,追求和实现代表国民利益的社会公共目标。当代中国最大的公共目标是什么?就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构建和谐社会和“三步走”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没有税收体系的支撑,这种目标不可能实现。因此,我们必须鲜明地向全社会成员作出宣传、说明:每一个纳税人所缴纳的税金,都体现了对建设和谐社会与现代化事业的一份贡献,这种贡献将造福于全体公民,其中也包括纳税人自己。政府运用税收收入和贯彻税收政策的重点之一,是扶助弱势群体,支持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这体现了税收的再分配功能,但这也是服务于社会全体公民的:不仅弱势群体和低收入阶层受益,而且先富起来的社会成员也受益,因为使他们和其他人一起获得了安定、长远的享受生活、追求发展的环境。所以税收的再分配功能,同样也是归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个大循环的。
我国税收的法治化还需要继续加强。以法的形式制定好的税收制度,并依法纳税、依法征管,是支撑我们整个税务体系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内在逻辑正常运转的基石。纳税人应当明确认识:依法照章纳税,是必须履行的公民责任和企业责任,进而自觉遵守税收法治的硬约束。
与税收相关的社会诚信建设需要大力推进。仅仅以法治手段解决税收问题仍然不是完善的状态,需要同时注意德治和诚信建设,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以减少征管成本,促进社会和谐。这方面的关键要素,是与诚信导向相关联的德治文化和环境改进。要通过关于诚信纳税的教育、宣传,以及对于诚信纳税典范的表彰,普遍调动和增进纳税人的荣誉心、自觉意识和道德上的自我实现感、自我认同感。同时,还可考虑逐步推行与信贷评级相仿的诚信纳税评级制度,以此为依据提升高诚信等级纳税人所享受的服务待遇和条件。总之,应多种手段并用,形成有利于征纳双方和谐的税收文化环境。通过税收宣传月等形式对这种环境的营造,是我国完善宏观调控、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因素之一,必将产生降低税收成本、增进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主任朱青:民生问题涉及到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当前最主要集中在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养老和住房等领域。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国家要“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而要实现“五所”的目标,财政就必须不断加大对这些民生领域的投入。
财政能否拿出足够的资金来改善民生,关键看税收收入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近些年来,我国的税收收入始终保持着较快速度的增长,2002年到2008年税收的平均增长速度为23.3%。但也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宏观税负(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还相对较低,2008年仅为18%,这一比重与发达国家40%~50%的宏观税负水平相去甚远,甚至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相比也是偏低的。从财政学的角度看,“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即让政府在低税负的前提下提供高水平的公共产品是很难办到的。研究发现,在OECD国家中,凡是公共服务水平高的国家,其宏观税负水平往往也较高,特别是社会保障性支出规模较大的国家,其宏观税负水平往往都比较高。这说明,政府要想在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领域多做些事情,多承担一些责任,就必须要有一个较高的宏观税负水平与之相适应。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出现了暂时的困难。为了应对国际经济危机,中央提出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并实行结构性减税。但结构性减税与宏观税负增加并不冲突。因为,结构性减税是指在税收收入规模没有下降甚至增加的情况下,国家对具体税种的负担进行有增有减的改革。结构性减税是一种短期性的政策措施,其目的不是为了消减税收收入规模,而是通过具体的减税措施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其实,国外的减税也都是结构性减税,以降低宏观税负为目的的税制改革是很少见的。我们不应当用结构性减税来否定我国宏观税负长期增长的趋势。
提高宏观税负水平,一靠税制,二靠管理。
在税收制度一定的情况下,税收增收主要应通过加强税收管理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要让纳税人做到依法纳税,除了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办税、应征尽征、违法必究之外,还要向广大的纳税人提供周到的服务,这种服务应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的全过程中。其实,广大的纳税人也是民众的一部分,税收征管过程中也有“民生”的问题。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帮助他们解决缴纳税款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税务机关关注“民生”的一种体现。
www.ctaxnews.com.cn 2009.04.03 闵丽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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