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提取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25%部分可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程彩清 日期:2009-09-07
本网讯 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促进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提高农业巨灾发生后恢复生产能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9]110号),对保险公司计提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两部门在通知中提醒,保险公司应当按专款专用原则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使用制度。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上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