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解答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来源:四川省民政局 作者: 日期:2012-08-13
据四川省民政局消息 日前,四川省民政部门就该省企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了申请资格、扣除范围等事项。
全文如下:
一、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政策依据
1、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2、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民发[2009]100号);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民发[2011]81号)。
3、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9]7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财税[2010]34号)。
二、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的内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三、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2、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3、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基金会;
4、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四、四川省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时间
根据川财税[2010]34号)要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时间,申请本年度税前扣除资格的应于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提出申请,申请上年度税前扣除资格的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提出申请。
五、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②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③章程复印件;④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复印件(社团要申请前三年);⑤申请前三年的年检报告复印件(不含基金会);⑥参加了评估的单位要有评估等级证书复印件。⑺申请继续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社团要有上年已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文件复印件。
六、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材料申报的程序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分别向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提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省民政厅负责对提出申请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形成正式的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函告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七、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审计报告要求
按民政部《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民发[2009]100号)的规定执行(不含基金会)。
八、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申报材料的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上申报单位鲜章;将上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各一份);申请报告必须有社会团体法人签名。
九、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有效期
根据(财税[2010]34号)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民政厅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1、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2、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4、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5、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