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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出台规定加强会议费管理 超标开支经费不予报销

三部门出台规定加强会议费管理 超标开支经费不予报销



来源:财政部 作者: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日期:2013-09-24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和改进会风,近日,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办法》就会议年度计划和预算管理、会议分类和审批、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其中,一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不得超过1天;二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300人,三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四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办法》指出,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等方面。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办法》要求,各单位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违反《办法》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财政部行政政法司有关负责同志就《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日前,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行政政法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政策内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会议费是公务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和改进会风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经费开支的具体措施。近年来,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制度规定,在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单位会议审批不严,未经批准和计划外召开会议的情况仍有发生;一些单位超规模开会,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会议费;一些单位对会议费报销审查不严等。上述问题,不仅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损失浪费,而且助长了奢侈浪费之风,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引起了广大群众的不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按照中央要求并结合实际,财政部会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印发了该办法。
  
  问:与原会议费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办法》在规范范围上实现了全覆盖,请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与之前会议费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办法》在规范范围上实现了全覆盖,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实现了对适用对象的全覆盖。之前会议费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比照执行,对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此次《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央和国家机关,即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召开的会议都应执行本《办法》。同时明确规定,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二是实现了对各类会议的全覆盖。之前会议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一、二、三类会议,并未对除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其他业务性会议作出明确规定。此次《办法》在原会议分类的基础上,将部门召开的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业务性会议作为“四类会议”纳入规范范围。
  
  问:针对目前会议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法》有何新举措?
  
  答:针对目前计划外会议时有召开、会议规模和会议开支超出标准等突出问题,《办法》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一是强化会议年度计划和审批管理制度,规定所有会议必须纳入单位的年度会议计划,进一步明确各类会议的报批程序和审批制度。二是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将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要求会议费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三是严格会议费报销和支付管理。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单、定点饭店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凭证等,并规定会议费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四是建立会议费公示制度和会议年度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对各类会议的会期和规模的具体规定。
  
  答:一是压缩会期,要求一类会议按照批准文件从严控制会期,各单位召开的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并将二类会议会期由原来的一般不超过3天压缩为不得超过2天。三类、四类会议的会期也不得超过2天。二是控制参会人员数量。《办法》规定二类、三类和四类会议参会人员总数不得超过300人、150人和50人。同时,将二类会议和三类会议工作人员比例分别从原来的20%和15%降低至15%和10%以内。三是改进会议形式。各单位应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四是限制会议地点。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并明确要求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在规范会议活动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办法》对会议活动作出相关禁止性规定,主要有: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用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应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等等。
  
  问:制度的严格执行和监督落实是一项重要环节,《办法》在监督检查和违规问责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答:强化监督和问责是确保会议费管理各项措施全面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办法》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问责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对计划外召开会议、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虚报会议人数和天数进行报销、违反规定扩大会议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400
150
110
660
二类会议
300
150
100
550
三、四类会议
240
130
8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中央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国管财[2007]217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8]3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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