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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营改增”:不同业务环节所受影响不同

电信业“营改增”:不同业务环节所受影响不同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田俊 陈大元 张鲲翼 郑国勇 张同鹏 日期:2014-05-23

  “营改增”后,电信业由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并实行6%和11%的差异化税率。税种和税率的变化对处于电信行业链条不同环节的企业以及电信客户,将产生不一样的影响。
  电信业“营改增”将于6月1日启动,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和专家多数认为,电信运营商、增值服务商等不同业务环节企业所受影响有差异。电信用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届时将受益于电信支出进项税抵扣,从而降低税收成本。
  电信运营商:税负变化倒逼业务变革加速
  “营改增”后,电信业由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并实行差异化税率,即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分别按11%税率和6%税率缴纳增值税。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营改增”后,从事基础电信服务的电信企业税负会有所增加。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大电信运营公司也分别发布了有关“营改增”的公告,不约而同地指出,预计在短期内,“营改增”将对公司经营利润造成负面影响。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财务部税务管理室主任鲁文丽告诉记者:“电信业‘营改增’是国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发展转型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电信行业的转型升级。‘营改增’后公司成本费用的下调幅度会低于当期营业收入的下调幅度。以2013年数据静态模拟测算,‘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公司的净利润有大幅下降。”
  面对短期内税负上升可能对利润带来的影响,电信企业加快了业务调整的步伐。
  差异化税率为电信运营商进行业务变革提供了空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公司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解决:第一,销项方面,大力发展增值电信服务,逐步提高增值业务收入占比,实现电信收入结构的优化调整。同时对增值税特有的视同销售特点,改变目前的销售策略,控制积分兑换实物行为,或改为积分兑换自有服务等;第二,进项方面,对供应商进行梳理,在不影响业务合作前提下,原则上须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采购方式上,原来分散的采购改为集中采购,统一选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进项发票的管理上,公司要求经办人员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尽快提交认证,绝不允许出现逾期发票现象。
  由于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6%,企业将在增值业务上进行创新。电信技术的变革非常快,3G业务推出仅仅几年后,就迎来了4G时代,未来的移动互联网速度更快、应用更广泛、使用更普及。“互联网流量经营”和“服务内容经营”是经营的重点,比如电信集团层面成立的八大创新业务基地,如广东的爱音乐基地、上海的视讯基地、福建厦门的动漫基地、江苏无锡的物联网基地等都是增值电信业务的创新,且收入占比正大幅提升。
  中国联通集团广西分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杨军介绍说,“营改增”将对公司业务发展模式、运营模式、上下游产业链、关联交易、组织架构、信息系统等诸多方面带来冲击和挑战。因此,公司需要进行全主体、全业务、全流程、全系统的梳理和变革,最大程度上消除“营改增”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公司分别从基础工作、收入、成本、经营模式、合作商、供应商等方面加强管理,使公司经营管理顺应税收政策调整。
  杨军介绍,目前,中国联通已实行了企业大ERP管理,各业务各流程已在各系统中固化,集团公司已根据现有的业务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统一进行划分,并固化在收入系统,进行价税分离核算,确保6月1日“营改增”的收入及税率的正确性。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务经理张金秋介绍,目前国内三大电信运营商正积极准备迎接“营改增”到来。公司在财务部成立了“营改增”工作小组,就其未来行业影响进行测算,并成立了若干项目组,对现有业务模式、产品套餐、供应商管理、IT系统等进行专题研究,以便适应“营改增”的到来。
  电信增值服务商:符合条件可享低税率
  与上述三大电信企业不一样,电信业“营改增”给其下游经营电信增值业务的企业带来了红利。
  经营电信增值业务的企业,原来按照营业收入的3%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将适用6%的税率。虽然适用6%税率,但是其支付给上游电信运营商的成本,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在抵扣额很大的情况下,税负反而会降低。
  深圳市君合信税务师事务所所长胡绵鹏介绍,以深圳嘉裕无限公司为例,2013年度电信增值业务营业收入16000万元,对应营业成本12000万元,缴纳的营业税480万元。按照“营改增”6%的税率测算,假设能取得含税12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其应纳税额=16000÷(1+6%)×6%-12000÷(1+6%)×6%=226.42(万元)。可见,仅因“营改增”,嘉裕公司2014年度就可以减低税负480-226.42=253.58(万元),红利效果明显。
  增值电信服务商在可以选择纳税身份的前提下,是选择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具体测算税负差异。
  电信用户:电信费用支出进项税可抵扣
  电信业“营改增”后,使用电信服务的用户企业又将面临什么变化呢?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专家认为,用户企业使用电信服务的费用有可能降低。
  如今,几乎所有的企业都会发生固话、移动电话或是网络服务相关的电信费用。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注册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以就其发生的成本费用抵扣进项税额。在之前的营业税税制下,企业发生电信服务费用时,将承担含在价格中3%的营业税。电信业“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电信服务后,如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电信服务成本的进项税额,从而降低费用。
  另外,电信业“营改增”可能引发用户企业某些税收筹划行为,比如雇主为其员工的固话、移动电话和网络的使用买单。严格而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只有其为商业目的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根据增值税现行规定,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产生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因此,财税部门对雇主为其员工受益而购买的电信服务将如何处理期待相关部门出台文件明确。
  那么,电信企业是否有纳税规划空间呢?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黎超波告诉记者,“营改增”后,电信企业也有纳税规划空间。电信企业提供基础电信服务采用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采用较低的6%的低税率缴纳增值税,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含赠送视同销售),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给电信企业提出了新课题,电信企业如仍按照原来的综合套餐模式,会导致从高缴纳增值税。电信企业“营改增”后,由于存在征与不征、多征与少征、早征与晚征的情况,因此,电信企业值得投入更多的精力或资源去进行有效的纳税安排,遵从税法,准确纳税,合法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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