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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社会组织:具备税前扣除资格并非“一劳永逸”

公益性社会组织:具备税前扣除资格并非“一劳永逸”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金涛

发布时间:2020-08-10


  目前,我国公益性社会组织众多,据民政部和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共有慈善组织166个,基金会7820个,但并非都具有税前扣除资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前不久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即便具备了税前扣除资格,也并非“一劳永逸”。对于公益性社会组织而言,加强自身的税务管理,正变得越来越重要。

  什么是公益性社会组织?

  27号公告明确,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 号,以下简称“160号文件”)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这一界定,基金会和慈善组织较为常见且易理解,但在实务中,各类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是否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直存在争议。

  27号公告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同时明确了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该满足的条件和程序,这就更加清晰地界定了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范围,使得善款的税前扣除更加规范。

  日常税务管理有何新规定?

  根据27号公告,公益性社会组织满足主体要求后,其日常税务管理还须遵循一些新规定,包括扣除资格的取得、确认和取消。

  扣除资格的取得方面,27号公告第四条明确,社会组织须同时符合8个条件方能税前扣除。例如,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用于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比、管理费用占比,以及前两年度未受到行政处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同时,27号公告在旧规定的基础上,更新了取得扣除资格的一些条件,包括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符合取得资格后,公益性社会组织还须进行扣除资格的确认。27号公告规定下,这一程序得到优化。此前,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须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须报送申请报告、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一系列资料。根据27号公告,公益性社会组织只需将资料提交到民政部,后续资格认证由各行政部门内部沟通、后台处理,最终向大众反馈结果。也就是说,不用再多头、多次跑,扣除资格的确认程序更加优化,申请更加便捷。

  取得税前扣除资格,并非“一劳永逸”,如果公益性社会组织未按规定进行管理,很可能面临被取消扣除资格的问题。160号文件规定,被取消扣除资格分为5种情况: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年度检查不合格、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等。27号公告除明确取消资格的7种情形外,还根据情形严重程度,将取消资格进一步分为取消且3年内不得重新确认、取消且永久再取得2种情况。

  27号公告第七条明确,未按时间、要求报送专项信息,最近一年度用于公益性事业支出、管理费用支出不符合比例要求等7种情形,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其中,取消160号文件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取消资格的规定,明确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时,才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同时,2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违反规定捐赠、组织章程活动、捐赠中存在关联关系等3种情形,不仅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3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第九条规定,存在从事非法政治活动或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时,永久不再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作者单位: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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