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出“账外账”,查清“案中案”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吴玉东
时间:2021-02-24
一起职务侵占案让企业的涉税问题“露了头”,但要查清楚企业的违法事实却并不容易——时间跨度长、经营人员已变更、账目缺失不全……检查人员从何处入手才能打开突破口?
职务侵占案中的线索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近期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与警方协作破获一起废旧汽车回收企业偷逃税款案件。由于涉案企业L拆解公司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足额补缴税款和罚款,并拒绝补缴剩余款项,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其已涉嫌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税务机关目前已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0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与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经侦大队(以下简称“经侦大队”)开展违法案件信息交流活动。期间,经侦大队就侦办L拆解公司原经理赵某职务侵占案件所涉及的财税业务问题,与税务人员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经侦大队介绍称,在查办赵某职务侵占一案时,公安机关发现,2014年~2017年赵某任L拆解公司总经理期间,曾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涉嫌职务侵占违法。在查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L拆解公司很多实际收入在账簿上并没有记载,如何确定L拆解公司的真实销售收入成了案件查办的关键和难点。
听闻公安机关的案情介绍后,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感觉到,赵某职务侵占一案并不简单,很可能是个“案中案”——L拆解公司很可能具有偷逃税款行为。检查人员认为,L拆解公司具有隐匿收入、偷逃税款重大嫌疑,而查实L拆解公司真实购销业务和销售收入情况,不仅可查明赵某职务侵占案件,也是确认L拆解公司是否具有偷逃税款行为的关键。
在详细审看经侦大队前期调查时获取的有关企业资料后,检查人员发现一个重要线索:钢材经销商薛某曾从L拆解公司购进1100余万元的废旧金属,其货款均支付到赵某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但L拆解公司的账簿、凭证上均没有该笔业务的相关记载。检查人员认为,L拆解公司存在偷逃税款重大嫌疑。根据警税合作机制,公安经侦大队将案件线索和相关资料移交给了税务机关。
大量缺失的“六联单”
第二稽查局迅速组织人员成立检查组,对L拆解公司实施全面核查。检查人员了解到,由于L拆解公司设备陈旧,法定代表人年龄较大且患有多种疾病,经营难以为继。该企业曾在2014年7月进行整合重组,赵某为该企业控股股东之一,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2017年9月,L拆解公司因环保问题被有关部门勒令整改,目前企业刚恢复营业。针对这种情况,检查组将检查期确定为2014年~2017年。结合企业经营情况,检查组决定从核验企业申报信息、外调第三方部门等方向入手,核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检查人员从金税三期系统中提取了企业详细纳税申报数据和财务报表数据,发现L拆解公司2014年~2017年共申报销售收入233.73万元,而这与该企业生产规模和税警双方前期掌握的情况相去甚远。
检查人员了解到,2014年国家强制报废黄标车政策颁布后,枣庄市报废汽车数量大幅增加。据商务部门统计数据,2014年~2016年底黄标车强制报废专项行动期间,枣庄市强制报废的黄标车有4万辆左右。而公安机关前期调查获取的L拆解公司的会计资料显示,作为当地为数不多的几家具备废旧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之一,L拆解公司2014年~2017年账载回收报废车的数量仅为900余辆,其账载业务情况、申报信息均与实际市场情况不符。
检查人员走访了L拆解公司所在的镇政府和环保等行业监管部门,重点了解L拆解公司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生产经营流程等情况。他们了解到,L拆解公司拆解汽车产生的生铁、钢材、有色金属、塑料等废旧材料,主要销售给钢铁厂、有色金属冶炼厂、塑料制品厂等用废企业和废品经销商,而这些用户在交易过程中大都不需要L拆解公司为其开票,这使L拆解公司有了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便利和机会。
检查人员还从商务部门了解到一个信息:按规定,汽车拆解企业回收报废汽车,必须向车主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俗称“六联单”),实行“一车一单”“一单一号”管理,以便车主办理车辆注销登记、申领财政补贴等事项。“六联单”中记载的报废拆解车辆数量,分别由收车单位、车主、财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级商务部门留存。
但检查人员在对公安经侦部门掌握提供的企业信息、账簿凭证进行比对分析时,却发现企业账簿附载的“六联单”编号不连续,缺号现象十分突出。
初步核查多个方向的结果均显示,L拆解公司具有隐匿收入、偷逃税款重大嫌疑。第二稽查局随即对L拆解公司立案调查,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决定以“六联单”信息核查为突破口,从内外两个方向实施调查,获取企业违法证据。
关键物证浮出水面
检查人员从公安交管部门和商务部门获取了L拆解公司经手回收报废车辆的详细数据,整理出涉及L拆解公司经营的“六联单”明细信息。经过与企业账目信息进行比对,发现L拆解公司账载“六联单”数据与第三方部门掌握的数据差异巨大。2014年~2017年,L拆解公司应为车主开具“六联单”16172份,而企业凭证附载的“六联单”仅有942份。
检查人员约谈了L拆解公司现任负责人许某,向其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并要求企业提供2014年~2017年期间“六联单”开具明细信息。但许某称其2019年才进入L拆解公司任职,对之前的生产经营情况不了解,而之前负责企业经营的赵某和财务负责人李某均已离职,生产经营资料和财务资料没有交接,无法提供检查人员所称“六联单”明细信息,并拒绝签收税务文书。
面对这种局面,检查人员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规定,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向企业送达了税务文书,并对执法全过程进行了记录。
由于企业拒绝提供“六联单”开具明细信息,关键证据无法取得,加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检查工作一时停滞。鉴于该案件具有“案中案”的特点,检查人员会同公安机关经侦人员召开了案情分析会,对前期获取的证据和涉案人员情况反复推敲。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企业原会计李某曾负责企业的财务核算,应掌握企业的账簿凭证和“六联单”实际情况,并且李某本人涉案不深,应对检查工作抵触较少。于是,检查人员决定从企业原会计李某入手打开突破口。
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检查人员约谈了李某,对其进行了税法宣传,晓以利害,向其表示如果不配合税务机关核查,情节严重,涉案人员可能将承担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经过检查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李某最终说出了实情。
李某称,从2014年开始,为了少缴税,他根据赵某和股东们的意见设置了两套账,“外账”只记载部分收入和成本,用于纳税申报和应付检查;“内账”则记录企业真实业务,只用于内部核算。“外账”已经交给了公安机关,“内账”之前一直保存在L拆解公司保险柜里,后来由于企业出现经济纠纷,“内账”与其他经营资料一起均被法院封存,尚未解封。
根据李某提供线索,检查人员迅速与法院联系,证实L拆解公司确有部分资料仍封存在保险柜内。在公安机关、法院的配合和见证下,检查人员提取了这份“内账”。至此,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
检查人员对企业内外两套账目中废旧汽车收购、部件和废金属销售等经营数据、信息逐一比对分析,对企业开具的“六联单”数据进行了逐一核对,共整理、核对企业经营数据信息3.6万余条。经核对,确认L拆解公司2014年~2017年共回收、拆解报废汽车16172辆。由于之前L拆解公司的货款均由赵某收支结算,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赵某个人银行账户流水信息核对取证。
最终,检查人员查清了L拆解公司2014年~2017年生产经营和收入的真实情况:检查年度内负责企业经营的赵某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的方式,共隐匿销售收入2811.23万元。
随后,检查人员约谈了企业原经理赵某,赵某开始时一口咬定企业不存在涉税违法,但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银行收支信息等翔实证据,赵某无法自圆其说,承认了企业隐匿收入的违法事实。
经查,2014年~2017年,L拆解公司共取得销售收入3044.96万元,其采取设置“账外账”、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方法,共隐匿收入2813.46万元,偷逃税费386.42万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作出了追缴税费386.42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偷逃税数额1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点评】
加强协作,齐抓共管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废旧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采取账外经营、销售收入“体外循环”的方式隐匿收入逃避缴纳税款,其违法行为具有一定代表性。
废旧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是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一个子行业。随着近年来我国汽车生产量和保有量的迅速增长,以及废旧汽车的不断增加,废旧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快速发展。该行业位于整个汽车产业链的末端,其上下游客户多数是个人和个体经营者,企业因此经营中存在不开发票、现金结算和财务核算不规范的情况,行业税收风险较大。
针对本案中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和情况,税务机关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强化废旧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税收监管,防止税收流失。
强化行业监控,及时识别税收风险。税务机关应针对行业企业经营特点,建立完善废旧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税收风险监控制度。在采集分析企业税负等涉税指标的基础上,分户建立管理台账,加强企业涉税业务监控。征管人员须定期走访企业经营场所,了解废旧车辆物资购销、资金收支等情况,督促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要求企业按大类、品名、数量、金额等设置车辆和废旧物资明细账,逐笔记录购、销、存情况,并在账目中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和运费等凭证,以掌握企业真实运营情况。
加强部门协同,构建共治机制。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大与市场监督、环保、商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力度,为行业税收精细监管奠定基础。各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后,利用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税务机关即可及时从商务、环保和公安等部门获取市场中报废车辆数量、回收处理参考价格等有价值的征管信息,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风险监控分析,及时发现和识别企业虚假申报等行为,防止税收流失。
点评的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局长 谢承进2021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