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中银行向客户赠送软件以获取客户合同案例解析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时间:2021-12-23
三方协议中银行向客户赠送软件以获取客户合同案例解析
实务是复杂和多样的,这也正是她的魅力所在。
一、案例背景
甲公司(甲方)、乙银行(乙方)和丙软件厂商(丙方)签署三方协议约定:
①为提升甲公司的信息化水平,丙软件厂商为甲公司提供ERP软件开发服务,总金额为100万元;
②款项由乙银行承担并直接支付给丙软件厂商,丙软件厂商直接开票给乙银行;
③开发完成后,软件的知识产权归丙软件厂商,软件的所有权归乙银行,并交由乙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永久使用,在不侵犯丙方知识产权的前提下,使用时间、方式等不受丙方限制;
④同时约定,甲公司与乙银行开展为期3年的合作,合作内容如下:
a.甲公司应将乙银行作为战略合作银行,作为甲公司的主办合作银行,同类产品和服务优先选择与乙方合作;
b.合作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日均存款、人民币业务结算量、对公账户数量在全部银行机构份额中保持首位;
c.甲方在乙方的国际业务结算量份额在全部银行机构份额中保持首位;
对于甲公司来讲,如何对这个软件进行财税处理?
二、案例解析
本案例业务模式较新,是一个很不错的研究对象,值得仔细分析一下。如果三方协议的内容是银行向乙软件公司支付开发费用,软件由甲公司使用,甲公司按期向银行分期支付款项的话,这就是传统的融资租赁模式,只不过这里是软件,而不是传统的硬件设备。
针对本案例,由于该软件的合同价格是100万,金额较大,而合同约定甲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期间以及有约束的合作条款是三年,需要识别这期间与银行合作的各项费用是否按照该类服务的市场价格执行,这里需要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一)银行日后提供的服务完全按照市场价,不因为前期支付了100万元而有所增加。
这种情况之下,对于银行来说,可以考虑在合同期间内对这笔支出进行摊销,而不必一次性费用化,这属于为了取得合同而支付的增量成本,预期能从日后的交易中获得弥补,是合同取得成本;
对于甲公司来说,日后是按照市场价对银行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支付的,并未承担多余的合同义务,所获得软件具有切实的价值,金额也可确定,符合资产的定义及确认条件,应该作为无形资产来核算,可以按照捐赠计入营业外收入,由于双方一般没有关联关系,不计入资本公积。
(二)日后银行通过调高服务价格的方式收回支出。
这种情况下,对银行的处理没有本质的变化,这种情况银行所获得的补偿更充分,与情况(一)相比,计入资产的依据更足。但是在以后确认收入的时候,由于收入的调高是由于代垫了客户的软件费,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金额不计入销售费用,而是冲减收入,是对真实和应有收入金额的还原,更能反映业务实质。
对于甲公司来说,由于软件不是免费得来的,需要通过日后多支付服务费来偿还银行,这种情况下,计入资产是没问题的,对方科目应该计入递延收益等科目,作为一项长期负债,在日后确认对银行的费用时,对长期负债进行摊销,按照同样的方法冲减费用,这是净额法。冲减银行服务费能将对银行的真实成本还原出来。
按照净额法能将对银行的真实费用体现出来,如果将长期负债摊销额计入其他收益,并对银行按照业务发生时的支付金额计入费用,这是总额法,由于其他收益的使用主要是政府补助类,虽然目前债务重组也涉及这个科目的使用,还是建议按照净额法,冲减费用,不使用本科目。
以上是会计上的考虑。税务上主要看能否获取合规的抵扣凭证,比如银行在将软件给甲公司时,也开具了发票等,则日后软件摊销税前抵扣没有异议,进项税类似,不再赘述。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作者:安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