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达到税收征管效能
中国财经网 2005年08月26日
针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的规定,昨日《新京报》社论提出“权利激励是实现自行申报的根基”的理念,笔者对此表示认同。但就这一制度的实际价值和可行性问题,笔者认为不容乐观。
事实上,很多国家执行的纳税申报制度是面向全体公民的,其原旨在于尊重和提升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乃至民主纳税思想,而此次草案规定“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的本意似乎是为了对其重点加强征管,这一目的和手段之间多少有些“偏差”。
在国民中推行这一制度应当具备一些基础条件,包括税法知识普及和宣传效果到位,公民纳税意识较高,相关配套服务机制完善,税收程序公开、透明、便捷,以及健全税收代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等。
一些西方国家在制定纳税申报制度时都充分考虑本国实际情况,采取最优措施。比如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就是预扣代缴和预估税款申报的双重制度,即凡有固定职业的雇员,其工资、薪金收入由雇用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预扣代缴,对于此范围之外的所得,则由纳税人预估申报,按季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配有成熟的修正申报机制以及报告程序。
日本则规定了蓝色申报制度,即在取得有关许可后,适用蓝色申报书进行纳税申报,并为其提供一些优惠待遇,鼓励纳税人健全账簿文书,积极正确地进行申报并诚实纳税。
因此,如果确需从程序上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管,更适宜通过提升服务水平的方式来达到征管效能。比如,可以为其提供专项或定向式的服务,设置纳税绿色通道等。确立自行申报制度,不宜过分强调对未申报者如何设置较重处罚,而更应当赋予积极申报者一定的鼓励措施和荣誉。
至于目前存在的代扣代缴(源泉征收)制度,对于普通工薪阶层来讲,应当还是比较适用的。税收作为国家公共财政的来源,在保证税负公平、用之于民的基本价值取向外,还应当注重税收程序的效率价值,合理配置税收活动中的效益与成本之比,避免百姓在繁琐、不经济的程序中履行纳税义务,以致打消纳税的积极性。
此外,为防止税收流失,应当着重治理高收入人群通过虚假瞒报手段,洗刷灰色收入或隐性收入的问题。为平衡社会成员收入差距,对于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如中奖)等非工资收入,应当适用更高税率。
□墨帅(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