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元货款变“借款”
www.ctaxnews.com.cn2005.08.26 杨柳,王亚茹
收到1000余万元货款,却说成是对方给自己的“借款”,偷逃企业所得税4.3万元。近日,宁夏石嘴山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补税4.3万元、罚款2.1万元的处理决定。
今年4月,稽查人员在对隆湖区某企业2003年度~2004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财务费用比例大大高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经过核查,该企业每季度都有从甘肃某企业汇来的大额借款,两年之内陆续借款金额高达1015.7万元。至查账之日,这笔巨额借款尚未归还。这一情况引起稽查人员的怀疑。
稽查人员的疑点有三。其一,债务方为何源源不断地借给该企业高达千万元巨额款项,动机何在?其二,两年来该企业账面上未发现大的用款项目,借款目的不明。其三,巨额借款债务方既不催促偿还,借款方也无任何还款计划,不合乎常理。
一个个谜团促使稽查人员改变查账方法。稽查人员决定由抽查法改为逆查法和全查法相结合,对企业的账簿、报表等纳税资料进行详细核对。
这么一查,问题出来了——在企业两年的资产负债表上,竟然没有这笔巨额借款的踪迹!也就是说,所谓的借款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及“长期借款”科目上均无记录。企业负责人解释说,是会计疏忽忘记了。
这种说辞让人难以置信。鉴于案情从账面检查没有取得进展,为了取得确凿证据,稽查人员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网络向甘肃某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发出协查函,请求就1015.7万元资金来源进行协查。10多天后,对方国税局来函,明确1015.7万元不是借款,而是甘肃某企业的子公司购隆湖区某企业货物的购货款。子公司由于资金不足,并与隆湖区某企业协商,由甘肃某企业即母公司代付购货款。
在进一步查清1015.7万元是甘肃某企业汇来用于支付子公司购货款、且隆湖区某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已如实缴纳的事实后,案件终于查明。隆湖区某企业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将从甘肃汇来的购货款虚拟成向甘肃某企业的借款,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增大企业税前列支项目,冲减本年利润12.9万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4.3万元的偷税事实。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匿手段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造成少缴税款的,为偷税。石嘴山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