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法规变化避免盲目克隆
www.ctaxnews.com.cn2005.10.10 庄粉荣,徐卫东
虹桥实业股份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生产高科技环保设备。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10多年来,该公司已从一家小型企业,发展成拥有固定资产4.31亿元,年创利1.1亿元的规模企业。9月18日笔者接到虹桥实业股份公司董事长的一个电话,提出了一个使他不解的问题:同样是外购改造设备,为什么政策待遇就不一样?
当笔者将有关情况了解清楚之后才明白,2001年笔者曾帮助他们做了一个税收策划项目,将本来准备从国外购买生产流水线改为只进口主要设备,其他设备在国内购买,公司为此获得10080万元的税收抵免优惠。当时的情况如下:
2000年初,该公司决定投资扩产污水处理技改项目。计划投资2.52亿元。但在投资该项目时,该公司却遇到了难题。该公司的技改项目所涉及的部分设备目前我国还不能制造,必须向国外购买,而购买外国的设备,就不能享受抵免40%所得税的优惠。
针对这个问题,该企业的决策者请税务咨询专家到企业研究对策。在对企业的技术状况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税务专家发现,该公司拥有全国一流的科研所,有自制许多高水平设备的生产能力。经过测算,如果不直接向国外购买成套设备,而是采取向国外购置分析仪器等目前我国还不能制造的设备,其他配套设施则采用国产零部件,由企业自行加工、组装、配套,这样只需人民币1.68亿元,可以节约投资成本8400万元。但是,企业这样做不能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能否找到一个既能享受税收优惠,又能适应工程技术要求并且降低投资成本的两全之策呢?
税务专家给该公司出了一个主意:考虑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对“国产设备”的内涵没有规定具体要求,只要成立一个设备制造厂,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具体操作的思路是:公司投资组建一家设备制造企业,由制造公司按总公司的技术要求向国外购买分析仪器,并采购其他辅助设备,组装生产出符合要求的设备再销售给总公司,这样就符合税法规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条件。
于是,虹桥公司组建了长源机器设备制造公司,虽然开办长源公司增加了开办费、人员工资、资金利息等费用和相关税金共计2053.32万元,但是虹桥公司却能获得10080万元的税收抵免优惠,同时节约了6346万多元的投资成本(8400-2053.32)。
今年初,公司董事会决定再将另一个流水线进行技术更新,并于5月初开工,6月底结束。公司负责人认为,这条流水线改造的涉税筹划和处理与上一条完全一样,参考上次的操作方案本企业人员完全可以胜任。再说,请咨询机构还需要花费一笔不小的咨询费用(上面那条流水线的策划先后支出了税收策划费用1200万元),自己做可以节约开支。
于是,董事会决定自己做第二条流水线的改造和涉税处理工作。当他们根据第一条流水线的方案进行克隆并进行相关的业务处理之后,6月底就完成了所有的账务处理和涉税处理。
但是,当他们将有关资料申报到主管税务机关后,却被告知:企业的流水线改造支出不能抵免企业所得税。这一结果是该企业的决策层人员怎么也没想到的。
产生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国家的税收政策发生了变化。2005年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488号)就如何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若干问题,对生产线、集成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虹桥实业股份公司在第二条生产流水线改造方面的税收筹划失败的事实可以给我们一个启示:事物总是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税收政策也是这样,它会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变化不断作相应的调整。而税收筹划只能是在一定的政策背景和其他社会经济环境条件下进行的,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简单地克隆其他现成的操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