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正被越来越多的管理者所采用
税收筹划怎样与财务管理融合互动
陈华亭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财务管理
方式。由于税收筹划能给企业带来直接和间接的经济利益,所以近年来税收筹划已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尤其是许多媒体关于“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精明者进行税收筹划”的宣传,令人们对税收筹划产生诸多遐想。
其实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系统性工作,其与企业的财务管理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效应也有长期与短期、整体与局部之分,如果我们只关注其短期、局部的少缴税款效应,而忽视其与企业财务管理的融合与互动,势必会使税收筹划进入死胡同,从而得到事与愿违的结果。
为提高税收筹划效果,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应将税收筹划融合进财务管理的各环节之中,通过各环节间的内在互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由于税金支出构成企业的一项现金流出,因此,从企业经营角度考虑,企业总会想方设法减轻税负。纵观税收发展的历史进程可以发现,企业为了减轻身税负而采用的手段,经历了由低级到高级、由非法到违法、进而到合法的演变发展阶段。在这一演变过程中,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也逐步实现融合与互动。
第一阶段,偷税。
偷税是长期以来纳税人采用得最多、历史最悠久的一种减轻税负的手段。在税收法制不健全、纳税人税收意识不强和小生产方式的条件下,偷税是纳税人最为原始、最为低级、也最为消极的一种减轻税负方法。由于偷税是法律认定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其不仅破坏了税收正常秩序和税法的严肃性,而且直接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政府对此采取了严厉打击和惩治措施。在现代社会,偷税至少在公开场合已被众所鄙弃。随着法制观念增强,纳税人已逐渐放弃或少用偷税这种违法手段,开始寻求减轻税负的合法途径。
第二阶段,避税。
避税较之偷税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它的出现首先是在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如何规避税收以减轻税负的运用上,后来也被纳税人用以规避国内税收。避税是在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出现大规模的跨地区跨国家行为、国际贸易和国内经营关联度越来越大的条件下、且各国税制差异及政策差别普遍存在的税收条件下出现的。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缺陷来减少或规避税收,其本身并未违法,政府也不能对此予以制裁。但避税与政府的立法精神相悖,政府对避税是反感的,避税所带来的税收减少是政府非自愿的,避税产生的经济效应是政府不愿看到的,因此各国政府都采取了各种反避税措施,通过不断完善税法来弥补漏洞。
面对政府对避税的坚决反对态度和日益严密的反避税措施,如何找寻一种既不违法、又为政府所容忍或鼓励的减轻税负的方式呢?于是减轻税负的手段,发展到第三个阶段。
第三阶段,节税。
节税是纳税人在作出生产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决策之前,充分考虑税收因素,遵从税收规定,按照税收政策导向,从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方案的一种税收筹划活动。节税是税收筹划的早期形式,其目的是追求税负最轻。在其发展初期,也包含着避税手段,后来人们将避税从其中分离出去。节税既符合政府税收政策精神,又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因而受到政府和纳税人的认可。
以上三个阶段是以单纯的减轻税负为目标,但随着现代财务理念的发展,人们发现减轻税负与企业的财务目标,有时是矛盾的:税负最轻的纳税方案,不一定能与财务目标相一致。于是,税收筹划进入一个新发展时期。
第四阶段,以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税收筹划。
这种税收筹划摒弃了以减轻税负为唯一目标的观点,主张纳税人在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决策时,应把税收因素加以充分考虑,设计多种纳税方案;判断纳税方案的优劣,选择或放弃某一纳税方案,不是以税负最轻为唯一依据,而是以税后利润的大小为唯一依据。
这与早期现代企业理论所提出的企业财务目标——利润最大化,是完全一致的。这种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税收筹划,是对以税负最轻为目标的节税的一种完善与发展。目前国内税收筹划的著述,对税收筹划目标的提法大都如此。
第五阶段,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税收筹划。
随着企业财务管理实践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利润最大化这一财务目标有一个很大的困惑,即利润是以会计年度核算的,那么利润最大化究竟是指当年利润最大化?还是长期利润最大化?
在企业经理人看来,显然是指当年或任期内利润最大化。如果企业目标定位于利润最大化,往往容易导致企业经营者追求短期利润,造成行为短期化,不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于是,利润最大化这一目标受到质疑,价值最大化目标便应运而生。
随着财务目标的调整,税收筹划的目标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即不再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作为纳税方案评价的依据,而代之以价值最大化。
通过以上对企业减轻税负的历史考察,我们可以看出,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的融合与互动,是一个渐变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不仅是由非法到违法进而到合法的过程,也是税收筹划逐步融入财务管理过程后,进而不断科学化的过程。
现代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的融合与互动,不仅具有历史性,而且具有其内在逻辑性,这种逻辑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的目标一致性。
税收筹划既涉及企业的资金运动,也涉及企业的财务关系,因此,税收筹划应寓于财务管理之中。作为财务管理的子系统,税收筹划目标自然应当服从和服务于财务管理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的目标一致性,是二者实现融合与互动的基本前提。
第二,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内容的关联性。
财务管理通常包括融资、投资、经营和收益分配四个环节,可以说每一个环节都与税收筹划息息相关。
就融资过程而言,涉及到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融资结构等问题。如何在降低融资成本的基础上,选择最佳的融资方式、融资渠道和融资结构,都必须结合税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合法范围内进行,这时就需要税收筹划。
就投资过程而言,纳税额是企业投资收益的备抵项目,不同的投资区域、方式、期限所依据的税收政策,存在着较大区别,基于此,税收筹划就成为必须。
就经营过程而言,企业的产、供、销都涉及到纳税因素,也离不开筹划。
而就收益分配过程而言,分配的方式、补亏的安排,都受到税法的直接制约,必须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筹划。
第三,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的互动性。
税收筹划一般是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对相关涉税活动进行的统筹安排,因此税收筹划会对财务管理提出相应要求,反过来财务管理水平,也会对税收筹划产生制约或促进。
第一,通过税收筹划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税收筹划离不开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它要求企业会计人员既要精通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又要熟悉现行税收政策和税法,正确地进行纳税调整和计税,以使企业在税收政策和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样企业就必然要求其会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从而使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第二,通过税收筹划可规范企业财务管理。
税收筹划作为减少税收成本最有效、最可靠、最可行的途径,必将被越来越多的经营管理者所采纳,这就要求企业要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程序,进行正确的财务处理,才能实施税收筹划。
第三,如果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素质较高,财务管理比较规范,则会为税收筹划的开展,提供极大便利。
从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融合与互动的视角来研究税收筹划,就要求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必须坚持系统性原则。具体来说,就是要树立两个观念:
一是整体性观念。
系统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系统不是各个要素的简单集合,否则就不会具有作为整体的特定功能。因此,整体最优不一定局部最优,局部最优也不一定导致整体最优。根据整体性观念,开展税收筹划,要用长远眼光来选择税收筹划方案。
税收筹划决策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方案选择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较少的方案上,而是要考虑企业发展目标,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税收筹划方案。
以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别为例,不仅要比较税收负担,还要权衡考虑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货的可抵扣税额、要比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货的可抵扣税额多,从而会使一般纳税人有更多顾客。同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复杂,需要投入的财力、物力和精力也多,会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等。
二是环境适应性观念。
任何系统都处在一定的外部环境之中,为了实现系统的目的,系统必须能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开展税收筹划,不能仅仅考虑税收制度因素,还应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环境因素,要根据税收筹划所面临的环境因素状况,灵活设计税收筹划方案。如果某一个税收筹划方案,单纯从减轻税负的角度来看效果很好,但如果它涉及企业业务流程等方面的改变,而这些改变成本又很高,则这个方案未必是一个好的方案,或者可行的方案。
尽管企业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西方国家己有很长的历史,不仅被政府认可,而且在会计主体中应用十分普遍,甚至已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但在我国税收筹划却似“小荷才露尖尖角”,还仅仅处于探索、研究和推行的初始阶段,不少人对税收筹划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够全面,因而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往往容易步入误区。在众多误区中,有如下三个误区需要加以关注。
误区之一:税收筹划的目标,就是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
这种认识不仅在普通的纳税人中存在,在理论界也广为流传。美国南加州大学W. B.梅格斯博士在《会计学》一书中,对税收筹划的定义是: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编写的《国际税收词汇》,对税收筹划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唐腾翔、唐向在其所著的《税收筹划》一书中指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些定义实际上都将税收筹划的目标,界定为减轻税收负担。
其实,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内容,它应当服从和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在一般情况下,减轻税收负担能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单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现金流量下降和企业价值降低。
如我国增值税目前还属于生产型,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向企业提供一份筹划方案,建议购进零部件,然后企业自制需要的固定资产,因为自制固定资产所需零用料、零部件的增值税,可从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这种方法有一定的可行性,也确实达到了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但是,这种方案企业能采纳吗?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如果仅仅为了少缴几个增值税就土法上马,自制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往往是得不偿失的。要知道企业产品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如果产品质量下降,则因减轻税收负担而增加的现金流量,可能会远远低于因产品质量下降而减少的现金流量。因此,税收筹划的真正目标,不是最大限度的减轻税收负担,而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说判断税收筹划是否成功的标准,不是能否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而是能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误区之二:税收筹划是会计人员做账的事情,与企业经营无关。
有的纳税人认为,税收和经营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只要请一个好会计,通过账目间的相互运作,就能够少纳税。诚然,会计上通过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债券溢折价摊消方法的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等,可以获得税收上的某些利益,但将税收筹划仅仅局限于此是不够的。
第一,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与企业经营息息相关。
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适当调整企业经营方向,把经营项目放在国家鼓励的产业上,既有利于企业微观发展,又达到了降低税负、提高企业价值的目的,这才是税收筹划的根本所在。
第二,一项良好的税收筹划方案,往往需要企业较高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相配合,需要通过对企业相关财务活动的科学安排来实现。如果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再好的筹划方案,也无异于“镜中花”、“水中月”。
误区之三:税收筹划就是亡羊补牢。
税收筹划是对未来应纳税事项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它可以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但决不是在事后进行。如在企业筹资活动中,企业可采用多种筹资方式、从不同筹资渠道获取所需资金。
从筹资渠道看,可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
负债筹资的筹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借款、融资租赁及发行债券等。权益筹资的筹资方式主要包括发行股票和利用企业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等。
筹资渠道不同,资金成本不同,所产生的税收效应也大不相同。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负债筹资所付的利息,可以计入当期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所以负债筹资所需支付的利息,可以起到“税收挡板”的作用。
如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的情况下,企业支付了100万元的利息,要减少应税所得100万元,从而减少所得税33万元,即100万元的利息支出,实际上企业只承担了67万元。
而按照规定,普通股股息的支付,处于税后利润的分配环节,不能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即实际支付数额与承担数额一致,如果企业支付100万元的股息,则实际承担的也是100万元。
两者的差别,导致了负债和权益资本对企业税收成本和企业价值的不同影响。由此推论,在一定的负债范围内,企业负债越多,税收的屏蔽作用越大,税收负担越小。而许多企业,总是在进行年初财务预测和资金筹集决策时,不考虑税收筹划问题,而是到临近年底需要汇算缴纳所得税时,才想到考虑节税问题,而这时筹集的资金已注入,企业的资本结构已经确定,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已无法改变。于是就采取譬如把权益资本(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通过做账改头换面为内部职工集资款,然后再试图通过利息的税前列支,来降低所得税负担等办法来进行“筹划”。
可是,这种靠做假进行的“筹划”方式,是免不了被税务机关制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