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一公司下属的粮油加工厂因经营管理不善,承包给原该厂的一名副厂长经营,双方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规定:粮油加工厂单独办理营业执照,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但税收由公司统一缴纳。粮油加工厂每月向公司上缴6000元的承包费(其中税金2000元)后,其他经营成果归该副厂长个人所有。合同签订后,粮油加工厂办理了营业执照,并按月向公司交纳了承包费。
税务机关在清理检查时发现,粮油加工厂实行独立经营,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向其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其在10日内,向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其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处以500元罚款。同时查实粮油加工厂自承包经营以来的收入为73万元。税务机关向粮油加工厂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按其实际销售收入,依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4.13万元,扣除公司代为缴纳增值税0.8万元,补税3.87万元,并处以0.5倍的罚款。
承包粮油加工厂的副厂长认为,承包经营是为了搞活企业,而且与公司有合同在先,承包期间每月上缴6000元承包费(其中税金2000元)后,其他事宜自己一概不管。纳税多少是公司的事,与粮油加工厂无关。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因此,原副厂长承包的粮油加工厂,应当作为单独纳税人进行申报纳税,接受税务管理。
粮油加工厂与公司签订的关于每月缴纳2000元税金的协议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的规定,该协议是一份违反税法的无效合同,税务机关当然不予考虑,应以实际销售额和征收率来计算征收增值税。
www.ctaxnews.com.cn 2006.07.03 廖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