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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范围内换发税务登记证8月正式启动

全国范围内换发税务登记证8月正式启动

  
  从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将正式启动。目前,相关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准备之中。就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准备情况及相关政策,本报记者日前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有关负责人。
  记者:据我们了解,自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这还是第一次。请您谈谈为什么要进行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
  有关负责人:此次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是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换证制度的规定进行的。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税务登记均作了新的规定。例如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税务登记划分为正式的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两类,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核发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证;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开户银行于纳税人开立账户时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登银行账号等。这些制度规定只有通过换发新设计的税务登记证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希望通过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能够规范、统一管理基础制度,摸清税源底数,清理漏管户,以加强税源管理基础,强化科学管理。
  记者:目前,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准备情况如何?
  有关负责人:新税务登记证的式样不久前已经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将国税部门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统一纳入了集中采购招标印制,目前招标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地税部门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由各省地税局按照统一式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方式进行印制,目前各地的印制工作也在进行之中。另外,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正在抓紧进行相关软件的修改,力保换证工作的有序进行。
  为了保证纳税人及时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要想方设法,采取多种形式发放税务登记表,通过网络、税收管理员把登记表送到纳税人手中,在办税服务厅开辟多个窗口,避免拥挤情况的发生。目前,各地正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周密安排,精心准备,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记者:按照规定,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届时,将会有多少纳税户的登记证要进行换发,有没有初步的估算?
  有关负责人:换发税务登记证本身不是目的。我们希望各地以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为契机,加强税源管理,大力清理漏征漏管户。考虑到将会清理出不少漏征漏管户,我们估计,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户数将会达到1900多万户。
  记者:新的税务登记证与旧证有何不同,增加了哪些新的内容?
  有关负责人:原来的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两类,此次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两类。原来,外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与内资企业是不同的,换发新证后,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将使用统一的税务登记证。另外,原来的税务登记证是有使用期限的,新登记证取消了此项内容。除了这些改变,新税务登记证还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比如对纳税人扣缴义务的规定,副本上还增加了纳税人银行账号、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以及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内容等。
  记者:今年的新办企业还需要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吗?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有无特殊规定?
  有关负责人:2006年7月3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旧式样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是将不再收取工本费。
  记者:在国税局、地税局都进行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分别换发税务登记证吗?
  有关负责人:在国税局、地税局都进行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分别换发税务登记证。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我们要求各地在这次税务登记换证中,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实现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确有困难的地方,国税局、地税局仍可分别办理税务登记。
  记者:纳税人如何进行税务登记证换发,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有关负责人: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填写、递交税务登记表,办理换证或新办税务登记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无误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30日内为纳税人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记者: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如何收取?
  有关负责人:此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我们只换发正本和副本内芯。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这样就降低了纳税人的成本。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要求各地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向当地物价部门报批新的收费标准。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税务部门还将对他们免收税务登记证的工本费。  



www.ctaxnews.com.cn 2006.07.10  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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