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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确注税行业专营业务范围

北京明确注税行业专营业务范围

  
  日前,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京国税发〔2007〕144号),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可以承办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范围,并指出税务代理和涉税鉴证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专营业务。
  注税行业获得“四类”业务
  根据《意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可以承办下列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1.税务征收管理事项鉴证,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鉴证等。纳税人在办理以上业务时,应按市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2.税务代理服务项目,包括: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等。
  3.税务咨询服务项目,包括:税法信息咨询,涉税实务咨询,税务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
  4.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国税局、地税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代理服务业务,咨询服务业务。
  《意见》强调,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所承办的税务代理业务、涉税咨询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同时,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国地税联手扶持注税行业
  这次北京国地税联手出台扶持注税行业的政策,引人注目。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的有关人士介绍,北京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等业务的时间较早。大约在200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北京市地税局就出台了规定,要求企业发生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时,要附送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此后,税务机关又陆续规定了一些中介机构可承办的涉税业务。但是,基本上是国税局、地税局各自发布自己的意见,出台措施,没有形成统一的扶持政策。此次北京国地税联手出台扶持注税行业的政策,对形成完善、统一的税收服务市场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在6月中旬召开的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的主要领导表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规范征纳行为,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率,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国家的利益,有利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税收征管体制和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税收工作中协税、护税、代理办税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税务机关要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文件,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力措施,从政策、业务等各方面依法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加快发展。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不久后,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
  《意见》除了扶持政策外,还规定了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责和监督职责,要求税务机关积极履行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职能,把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指导工作作为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同时,要加强指导、强化管理,建立健全业务规程和监管机制,依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把执业质量关。
  专营业务引起社会关注
  《意见》指出,要严格注册税务师行业准入制度,加强涉税服务市场监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税务代理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应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专营业务,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指出:“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办理,加强监管,对违反上述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做法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坚决予以纠正。
  如果上述规定得到严格执行,那么北京市税务服务市场格局将会发生巨大的变化。目前,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也在从事包括涉税咨询、税收筹划以及涉税鉴证等业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等业务收入已成为这些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如果这些业务严格由税务师事务所专营,税务服务市场将重新划分。
  上述规定已经引起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高度关注。在不久前举行的一次会议上,北京几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所长就向中注协人士反映了情况,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事态会如何发展,值得关注。  









  
   www.ctaxnews.com.cn 2007.08.06  王天明,邹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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