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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通俗的说,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当期和以前期间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小于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处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这一差异在未来期间会计处理时转回会增加未来期间按照会计准则处理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递延负债,称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说,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对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以未来期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将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确认的一项负债。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缴未缴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从税务处理的角度来看,它是因为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造成的影响,税法规定一般会将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化为企业所得税税款入库。
  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转回期间将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其发生当期,构成企业应支付税金的义务,应作为负债确认。
  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交易或事项发生时影响到会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作为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组成部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其所得税影响应减少所有者权益;与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应调整购买日应确认的商誉或是计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
  基于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为了充分反映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对未来期间的计税影响,除所得税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应尽可能地确认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
  有些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出于各方面考虑,所得税准则中规定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主要包括:
  (一)商誉的初始确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按照《暂行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这就是说,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商誉的价值,即从税法角度,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于商誉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原因在于:一是确认该部分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意味着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获得的可辨认净资产的价值量下降,企业应增加商誉的价值,商誉的账面价值增加以后,可能很快就要计提减值准备,同时其账面价值的增加还会进一步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价值量的变化不断循环。
  二是商誉本身即是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之间进行分配后的剩余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进一步增加其账面价值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一是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二是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由于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直接结果是增加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是降低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使得资产、负债在初始确认时,违背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三)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从而对未来期间不会产生所得税影响,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企业在运用上述条件不确认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投资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能够控制有关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企业对联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仅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并不能够主导被投资单位包括利润分配政策在内的主要生产经营决策的制定,满足所得税准则规定的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间的条件,一般是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签订协议等,达到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下。
  四、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
  根据所得税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计量。对于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适用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即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按照税法规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量。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在一般情况下,除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以外,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在不同年度之间一般不会发生变化,企业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可以现行适用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但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享受过渡政策的企业和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如果期满后恢复使用法定税率或适用税率发生变化,则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以预计其转回期间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量。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无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期间如何,准则中规定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要求折现。对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企业需要对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进行详细的分析,确定其具体的转回时间表,并在此基础上,按照一定的利率折现后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实务中,要求企业进行类似的分析工作量较大、包含的主观判断因素较多,且很多情况下无法合理确定暂时性差异的具体转回时间,准则中规定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予折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www.ctaxnews.com.cn 2007.12.31  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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