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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将继续鼓励企业“走出去”

税收将继续鼓励企业“走出去”

  
  促进企业“走出去”,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对外开放新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有利于我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增强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走出去”战略实施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税收已经在促进境外投资方面发挥作用
  为配合“走出去”战略实施,近年来我国通过税收手段,有效促进了企业境外投资。
  第一,通过完善税收政策,为企业境外投资创造良好的税收制度环境。
  境外投资,涉及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所得税和进出口税收方面。为更好地满足企业需要,我国制定实施了《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明确了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的确认、境外抵纳税款和减免税处理等一系列政策问题。
  在确认企业境外投资所得时,允许企业境外业务间的盈亏互补;对企业境外已纳税款,允许企业就境外所得缴纳国内所得税时,按适当方式予以抵扣;为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对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申请享受减征或免征一年所得税。这些规定,都较好地照顾到了企业境外投资的实际,体现了税收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进出口税收方面,我国对企业境外投资也给予了积极支持,如对企业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对外修理修配及对外投资的货物,给予免征或退还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待遇。
  第二,发挥税收协定作用,为企业境外投资创造良好的国际税收环境。
  税收协定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企业对外投资利益的法律保障,近年来为促进企业“走出去”,我国在对外税收协定的谈签方面进行了调整。在继续与欧美等发达国家进行税收协定谈判的同时,加大了与亚非拉发展中国家谈签税收协定的力度,适应了国内企业向发展中国家投资日益增多的要求。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来源国和居民国之间税收管辖权划分的方式和标准,较好地保障了我国作为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
  另外,在税收协定条款安排中,也注重最大限度地争取我国企业在缔约国投资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
  在纳税义务认定条款中,明确我国企业在缔约国不设常设机构的,就不在该国构成所得税纳税义务;在非歧视性条款中,强调我国企业向缔约国投资,可享受与该国居民企业相同、甚至更优惠的税收待遇等。
  截至2007年11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89个税收协定,与香港、澳门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其中86个协定和2个安排已经生效施行,为促进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构建了一个良好的国际税收法律框架。
  第三,改进税收服务,为企业境外投资创造良好的纳税服务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通过改进税收服务,帮助企业处理与境外投资相关的涉税事宜。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税收争端处理服务,对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投资的企业,如果认为缔约国所采取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可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缔约国主管税务当局协商解决,为境外投资企业开辟了一条有效处理国际税务争端的途径。近年来,通过上述机制,已成功解决多起我国企业境外投资遇到的涉税纠纷,维护了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还在总局网站上开设了“走出去”企业税收指南专栏,提供了165个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税率及亏损处理规定,登载了OECD成员国及主要发展中国家的基本情况和税收制度等,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信息服务。
  税收将进一步支持企业境外投资
  为适应“走出去”战略需要,税收将进一步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3月制定下发《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从完善政策、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加强合作四方面进一步为促进企业境外投资创造环境。
  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政策的重点是结合企业所得税改革,进一步完善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制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已明确,对我国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纳入税收抵免的范围。在原来直接抵免的基础上又引入了间接抵免,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企业境外投资的方式和领域,是当前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税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有关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办法正在积极制定当中,境外投资所得的确认、境外投资亏损弥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等政策也在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中。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企业境外投资运输设备的出口退税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2008年01月18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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