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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新标准对“双高”企业有利

招待费新标准对“双高”企业有利

  
  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始实施。《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的新标准,改变了原来业务招待费可据实列支但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一定比例(1500万元以内,不超过5‰;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3‰)的做法,增加了按发生额60%扣除的条件,似乎企业可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缩水了。其实,对某些销售(营业)收入和招待费“双高”的企业,这一新标准倒是优惠了。
  我们将通过以下三例,来探究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标准的规律。为了便于举例,我们设企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Y。
  例1.有5家企业,在20×8年销售(营业)收入均为600万元,但它们各自实际支出的业务招待费不同,分别为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按新旧标准它们的税前列支额如表1所示:
  表1的计算过程如下:(1)旧标准:2万元<600万元×5‰=3万元,据实列支2万元;新标准:2万元×60%=1.2万元<600×5‰=3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
  (2)旧标准:600万元×5‰=3万元,据实列支3万元;新标准:3万元×60%=1.8万元<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1.8万元。
  (3)旧标准:4万元>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3万元;新标准:4万元×60%=2.4万元<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2.4万元。
  (4)旧标准:5万元>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3万元;新标准:5万元×60%=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3万元。
  (5)旧标准:6万元>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3万元;新标准:6万元×60%=3.6万元>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3万元。
  例2.有5家企业,在20×8年销售(营业)收入均为1500万元,但它们的招待费各自不同,分别为5万元、7.5万元、10万元、12.5万元、20万元。按新旧标准它们的税前列支额如表2所示:
  表2的计算过程如下:(1)旧标准:5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据实列支5万元;新标准:5万元×60%=3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3万元。
  (2)旧标准:1500万元×5‰=7.5万元,据实列支7.5万元;新标准:7.5万元×60%=4.5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4.5万元。
  (3)旧标准:10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7.5万元;新标准:10万元×60%=6万元<1500×5‰=7.5万元,可税前列支6万元。
  (4)旧标准:12.5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7.5万元;新标准:12.5万元×60%=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7.5万元。
  (5)旧标准:15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7.5万元;新标准:20万元×60%=12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7.5万元。
  例3.有5家企业,在20×8年销售(营业)收入均为3000万元,但它们的招待费各自不同,分别为18万元、20万元、24万元、25万元、30万元。按新旧标准它们的税前列支额如表3所示:
  表3的计算过程如下:(1)旧标准:18万元>1500万元×5‰+1500×3‰=12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新标准:18万元×60%=10.8万元<3000万元×5‰=15万元,可税前列支10.8万元。
  (2)旧标准:20万元>1500万元×5‰+1500×3‰=12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新标准:20万元×60%=12万元<3000万元×5‰=15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
  (3)旧标准:24万元>1500万元×5‰+1500×3‰=12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新标准:24万元×60%=14.4万元<3000万元×5‰=15万元,可税前列支14.4万元。
  (4)旧标准:25万元>1500万元×5‰+1500×3‰=12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新标准:25万元×60%=3000万元×5‰=15万元,可税前列支15万元。
  (5)旧标准:30万元>1500万元×5‰+1500×3‰=12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新标准:30万元×60%=18万元>3000万元×5‰=15万元,可税前列支15万元。
  分析上述例子,可以发现以下规律:
  1.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标准以Y=1/120X为边界线。当Y≤1/120X,即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120时,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列支。如例1中,业务招待费为2万元、3万元、4万元时;例2中,业务招待费为5万元、7.5万元、10万元时;如例3中,业务招待费为18万元、20万元、24万元时。
  当Y≥1/120X,即业务招待费发生额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120时,业务招待费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列支。如例1中,销售(营业)收入600万元企业业务招待费为5万元、6万元时;例2中,业务招待费为12.5万元、20万元时;如例3中,业务招待费为25万元、30万元时。
  2.当X>1500万元,Y>5+5‰X时,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标准比旧标准更优惠。也就是说,当企业销售(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其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不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5‰+5万元时,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标准比旧标准更划算。如例3中,销售(营业)收入3000万元企业业务招待费为24万元、25万元、30万元时,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标准大于旧标准。除此以外,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标准均小于或等于旧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旧标准的比较方法适于内资企业以及外资企业按销货净额(工业制造业、种植养殖业、商业等)比例扣除交际应酬费的项目,不适于外资企业按业务收入总额(建筑安装、运输、金融、保险、服务等行业)比例扣除交际应酬费的项目。
  表1:销售(营业)收入600万元企业业务招待费新旧列支标准对比表(表格内容详见报纸)
  表2:销售(营业)收入1500万元企业业务招待费新旧列支标准对比表(表格内容详见报纸)
  表3:销售(营业)收入3000万元企业业务招待费新旧列支标准对比表(表格内容详见报纸)  






  
   www.ctaxnews.com.cn 2008.02.18  陈敏,何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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