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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预售收入按预计利润率预缴所得税

房地产预售收入按预计利润率预缴所得税


  本报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通知》同时规定了预计利润率的最低标准。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按所处区域的不同适用下列标准: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记者了解到,《通知》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与此前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的预计计税毛利率相同。对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此前由各省区市自行制订预计利润率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一种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上述规定适用于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2008年第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第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  




www.ctaxnews.com.cn 2008.04.21   邹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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