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不是一定终身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更新时间:2009-4-7 12:19:17
光华化工厂2008年按小型微利企业每季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近日在进行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收管理员却要求其按一般企业汇算清缴,按25%的税率计算纳税,不得享受20%的优惠税率。工厂会计对此十分不解:税务机关已认定工厂为小型微利企业,才同意其按20%税率预缴所得税,汇算清缴却又不允许其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岂不是出尔反尔?
税收管理员向工厂会计解释,小型微利企业没有终身制。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要根据企业当年的实际情况而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要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三是从业人数在一定范围内,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四是资产总额在一定范围内,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四个条件都具备,才能享受优惠政策。而光华化工厂2008年的情况较2007年大不相同,除第一个条件外,后三个条件都发生了变化,不符合政策规定了,所以不能按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
2008年光华化工厂扩大经营规模,情况有变化。首先,根据各季度《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的财务报表显示,工厂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达到65万元,超过了规定标准30万一倍多,已算不上微利了。其次,2008年企业大量新招员工,除1月份只有92人外,其他各月人数都在130人以上,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超过了100人,也不算小型了。再其次,工厂2008年初资产总额2800万元,年末却达到了3800万元,平均计算为3300万元,超过了3000万元的标准,也不算小型了。这三个方面都超过了规定标准,肯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要求企业按25%税率汇算清缴,同样是正确的。
老胡强调,预缴与汇算清缴适用税率不一致,是小型微利优惠政策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决定的。企业所得税按月(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预缴时并不能预知全年的实际情况,所以要根据上一年的情况是否认定小型微利企业。尽管预缴时是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预缴,但如果利润多了,或者员工多了,或者资产多了,就不是小型微利企业了,就按25%税率汇算清缴。反之,如果预缴时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按25%税率预缴,但利润少了,同时员工少了,资产也少了,汇算清缴时也可以按20%优惠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四条就明确了:“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