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税的可行性研究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07日 来源 : 中国产经新闻报
摘要:本文对我国目前的环境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透视,同时就现行环境政策制度及其问题进行分析,从国外的经验出发,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得出环境税在我国开征的可行性,并对其进行论证。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针对日趋恶化的生态环境,更多的声音告诉我们,不应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GDP的增长。因此,环境税再次成为焦点。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对环境税在我国开征的可行性问题作出相关研究。
“法律无法撬动地球,但至少可以奢望它撬起权利。”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公民的环境意识成长也进入了启蒙时代。一时间,关于环境法律虚弱的问题浮现在城市上空。受伤之后,人们渐渐发现,缺乏法律的支持,一个公民是如此的羸弱。之前的“厦门PX案”就是很好的说明。人们的维权意识,一方面说明了来自民间的自下而上的对环境需求的诉求,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环境法律的漏洞。所以说,要解决我国目前所面临的环境问题,需要各部门多方面共同的努力,而在税收对策上,建立环境税收制度是当务之急。虽说环境法律层面,中国法律现状存在“供给不足”的现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在公共政策上还是很重视环境问题的。
对于我国当前的环境体系,主要是以行政收费为主。二十几年的实践证明,排污收费制度在促进企业污染治理、筹集污染治理资金、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严格环境监察执法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缺陷也十分明显: 其一,企业交了排污费就变相取得了污染权,只要排污量或浓度未超排放标准,就不用承担受处罚的法律责任;其二,征收的客体面窄,还有相当多的污染仍未征收排污费;其三,交纳主体的范围过窄,排污费仅限于企业缴纳,而大量的非企业排污主体被排除在需要缴费的群体之外;其四,用途性质不明确,也缺乏监督;其五,以排污量作计费依据,准确计量比较难,易造成收取者与被收取者之间的矛盾;其六,排污费法律性质的不明确导致该种制度的价值属性不明确,影响了其正面的功效;其七,在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排污收费制度下,有的地方将治理污染的义务和责任置于污染企业一方,政府则似乎免去了治理企业外部和整体环境污染的责任和义务。
除行政收费外,我国税收体系也存在相关的环境税种,但也存在很多缺陷:其一,从税种上看, 主要有六种税与环保有关,即资源税、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但这些绿色税收收入仅占国家税收收入的8%左右;其二,资源税种类的征税范围窄,单位税额低;其三,消费税的绿色化程度不够深,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并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其四,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税种,我国开征的资源税以及针对土地开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主要是针对使用这些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而征收的, 其目的是调整级差收入, 促进公平竞争, 而不是以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为目的;其五,费税体系运行总体上成本高、效率低,我国费和税的征收被分成了独立的两部分,税务部门专管征税,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与采用一个征管系统相比,两个征管系统必然意味着国家税费征管的成本加倍而效率降低。
正因为若干问题的存在,绿色税收体系的整合出台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西方发达国家“绿色税收”改革的经验对我国有很多借鉴意义。这些国家征税目的不再局限于“污染者付费”原则,而是将目的扩展到促进资源节约、促进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转变等方面。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套复杂的绿色税收体系,开征的环境税种类达十几种,包括碳税、硫税、汽车燃料税、轻型燃油税、电力税、气候变化税、煤炭焦炭税、航空燃油税、发动机交通工具税、废弃物最终处理税、包装税、水资源税和采矿税等。
总之,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无论是现存的税还是费,其发挥的作用都还远远不够。所以说,环境税作为一个全新的、公平的、高效率的税种,在日趋恶化的生态环境下,适时出台已显得尤为重要。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