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应关注四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0年02月24日 来源 : 中国财经报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保护我国的自然资源,科学合理可持续地开发利用各种自然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出发,改革现行的资源税政策,建立起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市场经济相匹配,与自然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相协调的资源税政策,对于稳定财政收入,尤其是增加资源大省的财政收入,减轻财政支出压力,建立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应关注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要充分认识资源税改革的紧迫性。从198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实施以来,尽管国家曾对资源税进行过多次调整,但一直都没有脱离“从量计征”的征收方式,目前,现行资源税税收政策已不能满足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暴露出一些亟待改革的问题。
一是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窄、税率水平偏低。从征收范围来讲,目前只是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地热、矿泉水、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及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8种资源征收资源税,像草原、森林、水资源等许多资源都没有纳入征缴范围;从征收额度上讲也偏低。以煤炭大省山西为例:目前原煤价格已经达到400元—500元/吨,而资源税只收3.2元/吨。二是现行资源税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从量计征”执行的是对产品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它依据资源产品开采量征收税金。因此,不能随市场供求状况及价格的变化而变化,不能随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增长而增加,结果必然会导致财政收入的相对减少和税收调节杠杆作用的失灵。三是现行资源税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市场经济下,企业追求的是盈利最大化、利润最大化,当市场价格低迷时,企业不会干赔本的买卖,对资源采取少开或停开策略;而当市场一旦企稳,有利可图时,面对这种廉价的定额税收,企业会不顾一切地实行强行开采。届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尤其是保护稀有资源统统都会成为一句空话。四是现行资源税对油气开采企业税负不公平。同是油气开采企业,由于内外资的不同,开采的区位不同,造成油气生产企业之间资源税费征收制度不统一,企业税负不公平等。综上所述,要确保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对目前的资源税进行改革。
第二,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工具对资源税改革的推动作用。资源税改革与其他改革一样,在改革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与困难。所以,在启动这项改革之初就应十分注重宣传媒体的导向作用。重视宣传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就是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及网络等宣传媒体,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特点,加大资源税改革的宣传力度,这有利于唤起领导层对资源税改革的高度重视,有利于提高企业缴纳资源税的自觉性。
第三,要妥善处理好资源税改革涉及到的各种关系。资源税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改革的力度越大,涉及的问题越多,触及面也越广。因此,在实践中应妥善处理好与之相应的各种关系。
一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任何改革脱离了中央的支持,脱离了地方的努力,都不会取得成功。资源税改革也是如此,虽然资源税属于地方税,各地为此项改革也做了很大的努力,尤其是那些资源大省,但毕竟其立法权属于中央。所以,资源税改革除了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的税率调整权外,还应从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共同保护自然资源的积极性出发,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资源税分配权益的前提下,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只有这样,改革才能取得理想效果。二是部门之间的关系。资源税改革的核心是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目前,在开发、生产、销售环节企业被征收的收费基金项目较多,其中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登记类收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水资源补偿费、煤炭价格基金等。这些收费基金,既有中央批准的,也有地方批准的,还有些是地方违规、越权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实行资源税改革,必然要触犯某些部门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具体的改革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好与这些部门的关系,确保资源税改革的顺利实施。三是企业的承受能力。当前影响企业效益的因素主要有矿区地理位置、矿藏深度、品位以及市场供需状况和交通条件、社会环境等。在制定具体的征收标准时,既要考虑国家和地方的利益,也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收益,这样的税收改革才能够实现双赢。
第四,要充分调动广大地方税政工作者的积极性。实行资源税改革,还必须充分调动广大地方税政工作者的积极性。这是因为,地方税政工作者生在基层,长在基层,对本地的资源状况、企业经营状况和本地的市场情况非常了解,是资源税改革的“活地图”。同时,地方税政工作者经过多年的培养教育,其中大部份具有大专学历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综合素质比较强,完全能够胜任资源税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