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企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退还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本网综合 日期:2011-11-17
本网讯 近日,为落实国发[2011]4号有关要求,解决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采购设备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决定对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企业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大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当期准予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为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小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当期准于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为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当期购进设备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取得的按现行规定允许在当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限于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申请和审批:企业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审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其注明的设备名称与企业实际购进的设备是否一致,申请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企业首次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时,可将2009年以来形成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申请退还。
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共同负担。
附: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名单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天津)有限公司
飞思卡尔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源盛光电有限责任公司
英特尔半导体(大连)有限公司
上海华虹NEC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集成电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先进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台积电(中国)有限公司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日月光集成电路制造(中国)有限公司
南京中电熊猫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和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限公司
海力士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
友达光电(昆山)有限公司
苏州三星电子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智瑞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日月新半导体有限公司
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
武汉新芯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乐金显示(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渝德科技(重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