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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14-5-15 09:48 只看该作者
南京地税举办“企业所得税实务解答”访谈
来源:江苏地税 作者: 日期:2014-05-14
访谈摘要: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近日在地税网站举办关于“企业所得税实务解答”专题在线访谈,此次访谈特别邀请了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为嘉宾,她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纳税人经常遇到的有关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主持人]郭处长,您好!
[嘉宾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郭处长,企业所得税是大家非常熟悉的一个税种,能不能先请您向大家介绍一下南京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情况。
[嘉宾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好的。
[嘉宾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企业所得税是地税机关征收管理的主体税种之一,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2013年度南京市地税征收入库企业所得税60.71亿,增幅达4.3%,为地方财政收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主持人]那么郭处长,哪些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有时限规定呢?
[嘉宾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嘉宾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因此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清应补应退所得税税款。这里的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企业也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
[主持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申报方式呢?
[嘉宾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目前纳税人主要通过网上申报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手续,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嘉宾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过了申报期申报的,有未申报或补申报的都需要到办税服务厅窗口进行手工申报。查账征收企业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除了需要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外还需要报送《收入明细表》等14张附表,相较而言,核定征收企业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所提交的资料就简单了很多,只需要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B类)》。
[主持人]现在已经有网友参与进来了,我们来看看他们都有哪些问题吧!
[网友游客]请问公司没有汽车,但是业务员自己开车去拓展业务的油费能报销吗
[嘉宾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这属于私车公用行为,企业应当与业务员之间签订车辆租用协议,并明确相关费用的划分,属于个人费用的,如车辆年检费用、保险费用等,不得在企业进行报销,对于在私车公用期间,合同约定的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可以进行报销,并按照税前扣除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主持人]我们再看下一个网友的问题
[嘉宾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好的
[网友游客]因企业资金周转需要,我公司与另一家关联企业之间时有无偿拆借资金情况发生。请问,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需要确认利息收入?
[嘉宾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若未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借出企业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嘉宾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这位网友,你好。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网友小尼]企业的员工在试用期发生了工伤,但企业尚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企业为其报销的医药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嘉宾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小尼,你好。企业职工发生事故,经有权部门确定为工伤,其按协商、调解、仲裁或判决支付的赔偿费,扣除各类法定社会保险、企业办理的各类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赔付额以及企业从其他渠道取得的补偿额、捐助额后的余额,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法定保险的,其发生的工伤赔偿支出、报销的医药费、死亡抚恤金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网友游客]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交以什么来作为计税标准
[嘉宾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您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交是指企业的开发项目未达到完工标准,以签订预售合同时所取得的收入作为计税标准,按标准的预计毛利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网友游客]郭处您好,我公司两年前替一家企业担保,取得银行贷款100万元,因贷款到期企业无力偿还,银行便扣划我公司的存款。请问,这部分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嘉宾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这位网友,你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部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反之,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主持人]今天网友参与热情非常高,我们抓紧时间多回答几个纳税人关心的问题吧。
[网友游客]郭处长:您好!请问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现可享受企业所税税税收优惠吗?要申请吗?谢谢
[嘉宾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嘉宾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主持人]看来最新的小微企业政策纳税人也已经关注到了。
[网友游客]目前供电公司电费结算期为2个月,如一张电费发票的结算时间是20131115-20140115的话,在2014年1月才能拿到发票,我公司可以凭这张发票在2014年税前扣除么?由于2013年我们无法知道20131115-20131231期间使用的电费金额,所以也无法在2013年度进行电费的预列。
[嘉宾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这位网友,你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网友游客]去年亏损的利润,在今年第一季度申报时可以去除亏损缴纳所得税额吗?
[嘉宾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季度预交时可以弥补亏损。
[网友H]请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嘉宾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这位网友,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每月发放通讯补贴作为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网友如果还有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以及纳税方面的问题,可登录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nj.jsds.gov.cn)政策解读、纳税咨询、政策法规等栏目进行查询或拨打南京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谢谢大家,再见!
[嘉宾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郭智华]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和对地税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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