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20年40号公告明确无偿转让股票按买入价计征增值税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作者:裴老师
时间:2020-10-10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该公告明确“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计算缴纳增值税。”此规定,会给我们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01、对企业无偿转让非限售股股票的影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无偿转让股票新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新规定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1. 企业无偿转让股票时,如果该股票的收盘价高于买入价,则企业不再缴纳增值税。这对企业是利好!
2. 企业无偿转让股票时,如果该股票的收盘价低于买入价,则企业不再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这对企业来说是个不利的规定。
总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关于无偿转让股票的新规定,对企业的影响有利有弊。
02、对企业无偿转让限售股股票的影响
对于转让限售股股票,国税总局陆续出台了4个公告予以明确限售股的买入价,具体规定如下: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四)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上述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企业无偿转让限售股,买入价是否应按上述规定确定?还是按当时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如果无偿转让限售股的卖出价,按上述规定的买入价确定,则企业无偿转让限售股应缴纳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限售股的开盘价或发行价-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1+6%)×6%
注:如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税率(即1%)
因此,对于企业无偿转让限售股,其卖出价如何确定,还须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文予以明确,否则,在实际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时,征纳双方可能会存在争议。
限售股买入价的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03、企业无偿转让股票规定适用于企业捐赠股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的是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
企业捐赠股票,也是企业无偿转让了股票,也就是说无偿转让包含了捐赠的情况,因此,企业捐赠股票同样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关于无偿转让股票的增值税规定。
04、个人无偿转让股票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个人无偿转让股票不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应适用于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