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国家的财政来源,纳税是公民的应尽义务,而“取之于民”和“用之于民”则是公民纳税和政府用税的道义原则。在“取之于民”和“用之于民”的道义原则下,国家对公民纳税和政府用税的义务和权利就必然产生出了依赖依据——《税法》,这就是人们常常听到的宣传口号“依法纳税”。然而遗憾的是,在中国特有的政治国情下,几十年来人们只知道“依法纳税”的公民义务,却从来鲜见政府“依法用税”的法律约束。
今天,当全社会都在高度关注新一轮“个税”征收调整标准的时候,全国人大也首次将其纳入到了全国性的《税法》修正听证程序之内,而不是过去的“专家立法”或“部门立法”方式,毫无疑问,这一点也是中国朝着民主法制社会迈进的标志性事件,非常值得肯定,其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赋公平,以实现“取之于民”的社会公正。过去,每一次每一样税种的变动征收,都是由税务专家(或相关部门)提出理论主张,找出各种理由,进而被国家欣然采纳,至于说是否符合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却难见民意主张。所以,中国处于世界高税收国家行列也就并不奇怪了。就以改革开放为例,中国的税收增长速度都年年超过经济增长速度,均保持在两位数增长的百分比上,而经济增长却是平均一位数的9%。由此可见,中国的税收“取之于民”是非常容易的事,只要税务专家(或相关部门)找个理由就行了。开弓没有回头箭,箭在弦上的“个税”征收调整标准相信在广泛的民意听证基础上会找到社会各方都能接受的税收标准,这毕竟是国家大事,,毕竟是“取之于民”的《税法》要义,毕竟是《税法》规定的“依法纳税”的公民义务,公众关注理所当然。
“取之于民”的国家财政就是靠“依法纳税”的公民义务积累起来的,而几十年来人们在关注“取之于民”的税收种类、税率和税收过程时,又有多少人关注过政府对于税收的“用之于民”呢?说实话,人们除了每年一次的人大会公布的国家财政收支的总体概况外,“用之于民”的明细帐往往是一本“糊涂帐”。究其原因,仍然是“用之于民”缺乏严格的监管体制。当然,人们能够理解“取之于民”和“用之于民”是不可能划上等号的,因为,政府不可能处处遵守“用之于民”的原则,尤其是监管体制存在瑕疵和监管与被监管存在利益纠葛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所以要指证那一些财政税收违背“用之于民”的原则,的确非常困难。例如,对于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著称的共产党来说,其领导的政府以及政府诸多部门,豪华气派的办公大楼、超标享受的公共配置、舒适漂亮的居住房屋、标志性建设的楼堂馆所、描红征集的形象工程、任意扩大的福利待遇等等现象,难道说是“用之于民”吗?即便不是,人们也找不到指控政府“依法用税”的法律依据,因为,中国原本就没有约束政府“依法用税”的法律依据,政府用税完全凭的是良心。
关注税收的“用之于民”在中国是非常困难的,所幸的是,连续几年的“审计风暴”为人们掀开了“用之于民”的龌龊面纱。200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一大批中央部委的违法违规问题被公开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这种反响被舆论称之为“审计风暴”。一年后的2004年6月23日,审计署向全国人大提交的报告再一次引起强烈反响,又一批中央单位虚报、挪用预算资金等情况被审计公开曝光,“审计风暴”再次轰动社会。2005年6月28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以沉稳的语调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了2004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并慎重地指出一些中央部门在财政管理中违规违纪金额高达90亿元的审计情况。很显然,这还不包括各个地方在未来接受审计将要被揭露出来的情况。虽然人们希望看到“整肃风暴”至今都没有象“审计风暴”那样出现而感到失望,针对这些“取之于民”而不“用之于民”的违法违纪现象,人们不仅要问,中国的政府用税监管体制改革究竟路在何方?
如今,当人们在关注“取之于民”的“个税”调整时,也应该关注政府“用之于民”的“依法用税”建设,这才是国家昌盛人人有责的爱国主义责任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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