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补贴要缴纳个税
日期 2006-03-09 文章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昨天下发通知,就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的纳税问题进行明确,个人取得的用车补贴和相关报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通知指出,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即“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