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6月1日起,广东省开始实施新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规定,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征收。
长期以来,个人房屋出租面临着点多面广、税额小、隐蔽性强、征管难度大的现状,且纳税人难以全面理解和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并依法申报纳税。为规范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广东省地税局在总结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方面的有益经验后,出台了新的出租房屋税收征管规定。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征收,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仍按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为,月租金收入在1000元以下,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综合征收率为8%;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上,综合征收率为10%。
而在个人出租房屋的征收方面,广东省地税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等出租房屋管理部门代征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的税收。
新的个人出租房屋征管规定与原征管规定相比,具有两个特点。一是采用综合征收率。按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征收七税一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种多,计算复杂。按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简并了税率,便于征管。二是构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协税护税网络,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紧密协作,逐步建立由出租房屋管理部门代征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的制度和管理办法。
www.ctaxnews.com.cn 2006.05.31 王永民,杨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