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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涉外企业所得税政策回放

上半年涉外企业所得税政策回放

    
   
  2007年上半年,财税部门一共下发明确了8类涉外企业所得税政策,现简要总结如下:
  1.明确涉外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08号)文件中,明确了外资企业以不同方式取得政府补助的所得税处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按接受投资处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未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且符合一定条件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其他情形取得的政府补助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明确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比例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比例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2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在落实“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时,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和当年产品产值的口径应一致,且均包括销售外购产品的产值。
  3.明确外商投资经营天然气加工及城市燃气输配管网建设项目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外商投资经营天然气项目享受生产性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02号)中,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经营天然气加工及城市燃气输配管网建设项目均适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从事天然气加工、销售业务(包括同时投资建设城市燃气输配管网)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从事“能源工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对其取得的燃气加工销售及相关业务的经营所得,适用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单一从事城市燃气输配管网建设经营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项目的企业,其取得的城市燃气输配管网的运营收入和所得,除适用有关生产性企业的优惠规定外,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适用15%的减低税率优惠。
  4.明确从事通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系列问题
  今年5月份,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从事通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10号),明确了如下问题:
  ①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规定通信铁塔、管道、简易房屋、活动房屋等可按10年期限计提折旧;通信设备和计算机系统设备折旧年限可从原来确定的7年调整为最短5年。
  ②员工成本:明确实行绩效考核与人工成本挂钩管理模式的,在每个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对员工成本可暂按企业制定的计划数列支;通信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按实际发生数进行调整。
  ③积分计划费用扣除:规定凡客户兑现积分的,通信企业所发生的实物或服务费用,可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客户没有兑现积分的,不得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④交际应酬费核算单位:通信企业分公司的交际应酬费应以分公司为单位进行核算。通信企业在集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整个公司所发生的交际应酬费(包括总公司本身所发生的),按税法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确定列支数额。
  5.明确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明确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企业通过售后回租业务让渡了有关资产权益或风险的,无论是否办理该不动产的法律权属变更(如产权登记或过户),均应认定企业已转让了全部或部分不动产所有权;文件还强调了企业与其关联方进行不动产售后回租交易的,还应适用有关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规定。
  6.明确外国银行改制过程中企业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中明确: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其各项资产应按账面价值进行转让;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前发生的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可以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中延续弥补,弥补年限应按法定年限自原外国银行分行亏损发生的年度延续计算;改制前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外资所得税法规定应享受但尚未享受或享受尚未期满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由改制后相应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继续享受到期满,改制前外国银行分行已经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期满的,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复享受;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所属分行后,其企业所得税由外商独资银行总机构汇总缴纳。
  7.明确支持奥运赞助支出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源讯(北京)公司和欧米茄(瑞士)公司对第29届奥运会服务赞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8号)规定:对源讯(北京)公司和欧米茄(瑞士)公司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服务赞助支出,以当年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如果对后者采用核定利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服务赞助支出可直接在据以核定征税的收入额中减除。
  8.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
  2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对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中的具体执行问题进行了规范,包括对汇总(合并)申报认定管理、审核和备案事项管理的加强,并要求汇缴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  



www.ctaxnews.com.cn 2007.07.30  常晓冬,赵新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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