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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归集相关数据 准确填写申报表

及时归集相关数据 准确填写申报表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明确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方法和适用范围。记者了解到,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具体税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定中,即将发布。权威人士提醒企业,新《办法》对企业的纳税核算提出了新要求,企业需要及时归集税额分摊所需要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数据,才能准确填写申报表。
  新《办法》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新《办法》规定,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根据规定,以下四类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适用新《办法》。一是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这些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库。二是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是在中国境内未跨省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收入分配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四是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企业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营业机构。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子冲认为,随着《办法》的公布,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使用,跨省市总分机构缴纳所得税的方法已经明朗。与过去相比,主要变化是跨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分机构按规定分摊的应纳税额,应分别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统一计算的应纳税额的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各分支机构根据各自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来分摊税额,其余税额由总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年终汇算清缴工作也由总机构进行。
  对于原来实行汇总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原来各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实行新办法后,各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新申报表中增加了总分机构和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应纳税额的内容。这对企业的纳税核算提出了新要求,企业需要及时归集税额分摊所需要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数据,才能准确填写申报表。
  有关人士认为,随着跨省市总分机构缴纳所得税方法的逐步明朗,企业利用总分机构设立方法进行税收筹划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企业应统筹考虑实际经营需要、机构分设税负的变化,对企业机构的性质进行适当调整,以合理降低企业税负。  











   
   www.ctaxnews.com.cn 2008.03.10  邹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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