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光镜----引以为戒(十二)
百吨原料报废,增值税进项未转出
企业基本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某饮料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注册资金260万元,行业类别:瓶(罐)装饮用水制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产品:550ml、600ml瓶装纯净水。主要原材料:聚酯颗粒、塑料瓶盖、Pe收缩膜、自来水等。产品工艺流程:加工聚酯颗粒产出瓶坯→经吹塑机产出空瓶→套上标签→罐装净化饮用水→封口包装→产成品入库。
2006年公司实现应税销售收入为2194.92万元,亏损185.72万元;应纳增值税40.34万元,增值税税负1.84%,低于全省平均税负预警下限3.39%参照值1.55个百分点。
案头分析
(一)增值税方面该公司主要原材料、包装物及用途:主要原材料聚酯颗粒(生产空瓶用),包装物Pe收缩膜(捆扎用),塑料瓶盖等。
1.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核算资料,2006年主要原材料聚酯颗粒耗用量为购进量的85%;包装物Pe收缩膜购进全部耗用,且无期初、期末库存;瓶盖购进全部耗用并有动用期初库存。从这三种材料出发,评估人员分别对2006年企业产品产量进行分析测算:
(1)从耗用的聚酯颗粒进行产品产量分析测算:2006年购进聚酯颗粒1284.15吨,单价9819.40元/吨,金额12609578元。按照耗用量为购进量的85%计算,当期耗用聚酯颗粒1091.53吨,聚酯颗粒原料生产空瓶的行业标准重量为20克/瓶,测算产出瓶坯数量应为54576500瓶。
(2)从耗用的包装物Pe收缩膜进行产品产量分析测算:
Pe收缩膜以捆为单位,每捆24瓶纯净水,2006年耗用88.482吨,金额1172141元。按行业标准每捆耗用约45克收缩膜,单瓶耗用Pe收缩膜为1.875克/瓶,测算产出瓶装水数量应为47190399瓶。
(3)从耗用的瓶盖进行产品产量分析测算:
公司2006年购入瓶盖41167600个全部耗用、领用期初库存7415900个,当期共计耗用瓶盖48583500个,推断当期瓶装水总量为48583500瓶。
2.从全年产品销售收入出发,进行产品产量分析测算:
该公司2006年产品销售总收入21949198元,每箱(捆)24瓶纯净水,当期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为10.865元/箱,由年产量=年销售收入/单箱产品销售均价×单箱产品瓶数,测算出产品总产量应为48484193瓶。
可以看出,从当期Pe收缩膜、瓶盖耗用测算产出产品产量与企业开票销售收入计算出的产品产量基本接近;但从当期耗用的主要原材料(聚酯颗粒)测算产出产品产量与企业开票销售收入计算出的产品产量相差609万瓶,投入与产出不符。
疑点一:公司当期原材料(聚酯颗粒)核算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
3.从企业全年用水总量作相关性分析,推断企业当期产品销售收入:
公司生产用水均为自来水,取得自来水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2006年全年用水费用(含工厂生活用水)147056元,每吨水费平均价格2.6元,年用水总量56560吨;水加工净化中按行业标准损耗率约45%,可生产净化水31108吨。根据企业提供的数据,每瓶灌装纯净水平均为605克,计算可灌装纯净水瓶数51418181瓶,可灌装纯净水箱数(每箱24瓶纯净水)2142424箱。再按企业提供平均售价10.865元/箱测算企业2006年产品销售收入23277436元,与企业2006年实际产品销售收入21949198元差近132万元。
疑点二:企业当期用水费用与生产产品产量不相匹配,公司是否存在其他生产、销售渠道?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成本结构总量分析。根据企业利润表,对该公司2006年主营业务成本与收入进行比较分析。2006年产品销售收入21949198元,产品销售成本20661321元,占收入比重94.13%。
2.对单瓶静态成本分析。根据企业提供的2006年资料,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当期产品销售平均价格为10.865元/箱,每箱24瓶纯净水,即每瓶纯净水平均售价为0.4527元/瓶。单瓶纯净水成本费用构成:空瓶0.2元,瓶盖0.047元,Pe收缩膜0.025元,净化水0.0015元,电费0.014元,人工费0.0023元,合计0.2898元,即单瓶成本费用占收入比重为64.02%。
通过对该公司2006年成本结构总量与单瓶静态成本分析,两者成本费用所占比重94.13%与64.02%差距较大。初步分析判断:假如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则存在瞒报销售收入可能性;如企业销售收入核算真实,则可能存在成本、费用虚假列支。
3.对该公司2006年生产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作相关性分析。
(1)生产成本期初数为0,本期发生额21058020元,期末数为0。
(2)产品销售成本期初数为0,本期发生额20661321元,期末数为0。
(3)产成品期初数为3439599元,期末数为2267452元。
从上述该企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2006年生产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核算情况来看,当期生产成本21058020元全部转入产成品科目借方,而企业财务报表本年利润科目中所结转产品销售成本为20661321元。产成品期末数=期初数+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3836298元。
该企业产成品期末数应为3836298元,而企业报表上反映为2267452元,两者相差1568846元。
疑点三:该公司2006年产成品科目核算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或产品已销售、未申报产品销售收入等问题?
4.对该公司提供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分析。2006年纳税调整前所得为-2985274.68元,纳税调整增加额1128056.31元,纳税调整减少额为0,调整后企业仍然出现较大亏损。
疑点四:调整后企业仍然出现较大亏损,公司调整项目是否按规定调整到位?
评估约谈、企业自查
1.企业针对疑点一的自查情况:因2006年检测空瓶AA值超标,造成不合格报废共计耗用聚酯颗粒168.74吨。企业未进行账务处理也未办理流动资产报废审批手续,进项税额未作转出处理,也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针对疑点二自查情况:工厂生产、生活用水无法划分,水加工净化损耗率大约在45%~50%不等。2006年企业尝试生产其他品牌纯净水,全年生产新品牌纯净水1929箱,已开发票400箱,平均销售价格为11.3元/箱。因为是新品牌,初期销售不理想,为了打开销路,其余1529箱赠送给了有关客户,未作销售,也未进行成本处理。
3.企业针对疑点三自查情况:为记账错误或账务调整失误。一笔是冲减多提工资,借:应付工资610000元,贷:产成品610000元;另一笔是调整2005年产成品1060000元,属于账务处理错误,此笔不涉及纳税调整。
4.针对疑点四自查情况:(1)差旅费中列支招待费用117195.75元;(2)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房屋租赁费所取得的3张商业普通发票,金额277000元,属真票虚开;(3)管理费用中多列利息支出90798.50元。以上均未作纳税调整。
针对存在的问题,企业表示愿意自查补报。
评估处理
根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评估处理如下:
(一)2006年应补征增值税
1.原材料报废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9819.40元/吨×168.74吨×17%=281677.33(元)。
2.产成品赠送应征增值税:1529×11.3×17%=2937.21(元)。
合计补征增值税284614.54元。
(二)2006年应补征企业所得税
原材料报废1656925元(9819.40元/吨×168.74吨)、多提工资610000元、房屋租赁费列支不符合规定277000元、多列支招待费用117195.75元、多列利息支出90798.50元,合计2751919.25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账面亏损1857218.37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894700.88元,应补征企业所得税295251.29元。
以上税款已补缴入库,并按规定补缴了滞纳金,同时与地税部门交换了信息。
通过评估自查,该公司2006年增值税税负由1.84%提高到3.13%,与行业税负持平,所得税贡献率由0提高到1.35%。
(本案例由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供)
www.ctaxnews.com.cn 2008.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