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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光镜----引以为戒(十二)

反光镜----引以为戒(十二)

百吨原料报废,增值税进项未转出
        
   
  企业基本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某饮料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注册资金260万元,行业类别:瓶(罐)装饮用水制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产品:550ml、600ml瓶装纯净水。主要原材料:聚酯颗粒、塑料瓶盖、Pe收缩膜、自来水等。产品工艺流程:加工聚酯颗粒产出瓶坯→经吹塑机产出空瓶→套上标签→罐装净化饮用水→封口包装→产成品入库。
  2006年公司实现应税销售收入为2194.92万元,亏损185.72万元;应纳增值税40.34万元,增值税税负1.84%,低于全省平均税负预警下限3.39%参照值1.55个百分点。
  案头分析
  (一)增值税方面该公司主要原材料、包装物及用途:主要原材料聚酯颗粒(生产空瓶用),包装物Pe收缩膜(捆扎用),塑料瓶盖等。
  1.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核算资料,2006年主要原材料聚酯颗粒耗用量为购进量的85%;包装物Pe收缩膜购进全部耗用,且无期初、期末库存;瓶盖购进全部耗用并有动用期初库存。从这三种材料出发,评估人员分别对2006年企业产品产量进行分析测算:
  (1)从耗用的聚酯颗粒进行产品产量分析测算:2006年购进聚酯颗粒1284.15吨,单价9819.40元/吨,金额12609578元。按照耗用量为购进量的85%计算,当期耗用聚酯颗粒1091.53吨,聚酯颗粒原料生产空瓶的行业标准重量为20克/瓶,测算产出瓶坯数量应为54576500瓶。
  (2)从耗用的包装物Pe收缩膜进行产品产量分析测算:
  Pe收缩膜以捆为单位,每捆24瓶纯净水,2006年耗用88.482吨,金额1172141元。按行业标准每捆耗用约45克收缩膜,单瓶耗用Pe收缩膜为1.875克/瓶,测算产出瓶装水数量应为47190399瓶。
  (3)从耗用的瓶盖进行产品产量分析测算:
  公司2006年购入瓶盖41167600个全部耗用、领用期初库存7415900个,当期共计耗用瓶盖48583500个,推断当期瓶装水总量为48583500瓶。
  2.从全年产品销售收入出发,进行产品产量分析测算:
  该公司2006年产品销售总收入21949198元,每箱(捆)24瓶纯净水,当期产品平均销售价格为10.865元/箱,由年产量=年销售收入/单箱产品销售均价×单箱产品瓶数,测算出产品总产量应为48484193瓶。
  可以看出,从当期Pe收缩膜、瓶盖耗用测算产出产品产量与企业开票销售收入计算出的产品产量基本接近;但从当期耗用的主要原材料(聚酯颗粒)测算产出产品产量与企业开票销售收入计算出的产品产量相差609万瓶,投入与产出不符。
  疑点一:公司当期原材料(聚酯颗粒)核算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
  3.从企业全年用水总量作相关性分析,推断企业当期产品销售收入:
  公司生产用水均为自来水,取得自来水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2006年全年用水费用(含工厂生活用水)147056元,每吨水费平均价格2.6元,年用水总量56560吨;水加工净化中按行业标准损耗率约45%,可生产净化水31108吨。根据企业提供的数据,每瓶灌装纯净水平均为605克,计算可灌装纯净水瓶数51418181瓶,可灌装纯净水箱数(每箱24瓶纯净水)2142424箱。再按企业提供平均售价10.865元/箱测算企业2006年产品销售收入23277436元,与企业2006年实际产品销售收入21949198元差近132万元。
  疑点二:企业当期用水费用与生产产品产量不相匹配,公司是否存在其他生产、销售渠道?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成本结构总量分析。根据企业利润表,对该公司2006年主营业务成本与收入进行比较分析。2006年产品销售收入21949198元,产品销售成本20661321元,占收入比重94.13%。
  2.对单瓶静态成本分析。根据企业提供的2006年资料,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当期产品销售平均价格为10.865元/箱,每箱24瓶纯净水,即每瓶纯净水平均售价为0.4527元/瓶。单瓶纯净水成本费用构成:空瓶0.2元,瓶盖0.047元,Pe收缩膜0.025元,净化水0.0015元,电费0.014元,人工费0.0023元,合计0.2898元,即单瓶成本费用占收入比重为64.02%。
  通过对该公司2006年成本结构总量与单瓶静态成本分析,两者成本费用所占比重94.13%与64.02%差距较大。初步分析判断:假如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则存在瞒报销售收入可能性;如企业销售收入核算真实,则可能存在成本、费用虚假列支。
  3.对该公司2006年生产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作相关性分析。
  (1)生产成本期初数为0,本期发生额21058020元,期末数为0。
  (2)产品销售成本期初数为0,本期发生额20661321元,期末数为0。
  (3)产成品期初数为3439599元,期末数为2267452元。
  从上述该企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2006年生产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核算情况来看,当期生产成本21058020元全部转入产成品科目借方,而企业财务报表本年利润科目中所结转产品销售成本为20661321元。产成品期末数=期初数+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3836298元。
  该企业产成品期末数应为3836298元,而企业报表上反映为2267452元,两者相差1568846元。
  疑点三:该公司2006年产成品科目核算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或产品已销售、未申报产品销售收入等问题?
  4.对该公司提供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分析。2006年纳税调整前所得为-2985274.68元,纳税调整增加额1128056.31元,纳税调整减少额为0,调整后企业仍然出现较大亏损。
  疑点四:调整后企业仍然出现较大亏损,公司调整项目是否按规定调整到位?
  评估约谈、企业自查
  1.企业针对疑点一的自查情况:因2006年检测空瓶AA值超标,造成不合格报废共计耗用聚酯颗粒168.74吨。企业未进行账务处理也未办理流动资产报废审批手续,进项税额未作转出处理,也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针对疑点二自查情况:工厂生产、生活用水无法划分,水加工净化损耗率大约在45%~50%不等。2006年企业尝试生产其他品牌纯净水,全年生产新品牌纯净水1929箱,已开发票400箱,平均销售价格为11.3元/箱。因为是新品牌,初期销售不理想,为了打开销路,其余1529箱赠送给了有关客户,未作销售,也未进行成本处理。
  3.企业针对疑点三自查情况:为记账错误或账务调整失误。一笔是冲减多提工资,借:应付工资610000元,贷:产成品610000元;另一笔是调整2005年产成品1060000元,属于账务处理错误,此笔不涉及纳税调整。
  4.针对疑点四自查情况:(1)差旅费中列支招待费用117195.75元;(2)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房屋租赁费所取得的3张商业普通发票,金额277000元,属真票虚开;(3)管理费用中多列利息支出90798.50元。以上均未作纳税调整。
  针对存在的问题,企业表示愿意自查补报。
  评估处理
  根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评估处理如下:
  (一)2006年应补征增值税
  1.原材料报废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9819.40元/吨×168.74吨×17%=281677.33(元)。
  2.产成品赠送应征增值税:1529×11.3×17%=2937.21(元)。
  合计补征增值税284614.54元。
  (二)2006年应补征企业所得税
  原材料报废1656925元(9819.40元/吨×168.74吨)、多提工资610000元、房屋租赁费列支不符合规定277000元、多列支招待费用117195.75元、多列利息支出90798.50元,合计2751919.25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账面亏损1857218.37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894700.88元,应补征企业所得税295251.29元。
  以上税款已补缴入库,并按规定补缴了滞纳金,同时与地税部门交换了信息。
  通过评估自查,该公司2006年增值税税负由1.84%提高到3.13%,与行业税负持平,所得税贡献率由0提高到1.35%。
  (本案例由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供)  
www.ctaxnews.com.cn 200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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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发票检验器 查出增值税假发票     
      
   
  前不久,吉林省国税局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发来的鉴定结果,确认此前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国税局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发现的可疑发票为假发票。据介绍,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配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以来,吉林省通过检验器发现的首例假发票。
  2008年4月22日,吉林省某医药公司办税人员到长春市朝阳区国税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业务,其中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识别时,检验器提示该份发票异常。申报大厅工作人员对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时,认证系统提示无法认证,税务机关据此怀疑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假发票。按照规定,朝阳区国税局将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留。经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假发票。
  据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是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现行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特点研制的。各级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发票联,均可利用该检验器鉴别其真伪。  
  www.ctaxnews.com.cn 2008.07.18   李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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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干”的审批人到底是谁      
    www.ctaxnews.com.cn 2008.07.18   刘胜利,张培蕾,谢晓琳
   
  前不久,河北省承德市地税局稽查局对P矿业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
  据初步调查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底,主营钼矿开采、加工和销售。2006年,公司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886万元,实现利润2390万元。经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汇算调整后,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780万元。经核查,该公司财务核算清晰、原始凭证保存完整,账证、账账、账表逻辑关系合理,各项税款已按期申报。
  然而,在对企业的成本费用账户进行深入核查时,检查人员注意到一个细节。
  检查人员发现,在企业购入设备的付款凭证中,审批人既非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也非财务负责人,而是一个名叫林某的人。他是谁?带着疑问,检查人员又核查了几笔报销单据,审批人都是这个林某。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企业会计支支吾吾说不出所以然。
  检查人员当即决定,查清林某的真实身份。
  在简短的碰头磋商后,检查人员将重点放在企业的往来账和工资奖金发放单上,这应该是查清林某身份最直接、最便捷的途径。于是,检查人员迅速循着这两条线索分头搜集证据。可是,第一组检查人员翻遍企业全年的工资表也未发现林某的名字。难道他并非公司人员?那么他为什么又掌握着公司大额支出的审批权呢?检查人员并不气馁,重新将注意力转向成本费用的详查上,试图从中发现新的线索。
  第二组检查人员则把目光放在公司的往来账上。果然不出所料,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明细账中,检查人员均发现P公司与林某之间的大笔资金往来,全年累计金额高达上千万元。
  第一组检查人员那边也传来了让人惊喜的消息。检查人员发现,管理费用科目中一张付款凭证上赫然写着:“林某上缴A公司管理费300万元。”一时间,所有证据和疑点都指向了这个叫林某的人。
  那么,林某究竟是何许人?A公司与P公司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林某为什么要向A公司上缴如此大额的管理费?如果他并非P公司人员,管理费为什么会从该公司的账上列支?
  为了解开这些谜团,检查人员分别向P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下达了税务询问通知书。在之后的询问中,检查人员反复向他们宣传相关税收政策,以及不依法纳税或协助他人偷逃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说服他们立即通知林某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面对一环扣一环的证据和检查人员步步紧逼的询问,企业负责人终于坦陈了事实真相,并找来了林某。
  原来,P公司原本为一家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已停产多年。P公司2006年与林某签订合作协议,将企业承包给林某个人经营,但并未变更原公司经济性质并继续沿用P公司的营业证照。P公司原班管理人员则重新注册成立了A公司,A公司并无实质经营行为,仅向其“合作”企业收取所谓“管理费”,以维持原企业职工开支。协议规定,承包期间林某全权负责P公司的经营管理,P公司应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行纳税,并每年向A公司上缴管理费300万元,税后利润归林某个人所有。
  林某交代,自己承包期间已按税法规定如实缴纳了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款,如果再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整体税负过重,投资回报率太低。他采取承包期间不领工资、投资记入往来科目、动用原公司管理人员接待税务机关检查等这些手段,就是为了掩盖其承包承租经营P公司的事实,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至此,案情终于真相大白。税务机关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林某作出了补缴个人所得税561万元,加收滞纳金8万元,并处罚款280万元的处理和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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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避税与反避税的智慧较量     
    www.ctaxnews.com.cn 2008.07.18   李林,姚丹,程莉,高宪杰
   
  大连某企业先是不惜重金聘请世界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专家应对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后又主动与税务机关接洽、询问是否有商谈预约定价的可能性,这种前后态度180度转变的背后,是一场智慧的较量。
  成立专案组,迎战“避税高手”
  2005年11月,大连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接手了一个从基层分局转来的案子。该案涉案金额数十亿元,涉案的年度达到10年以上,从基层分局下达转让定价调查通知书到国际处接手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涉案企业不惜重金聘请了世界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应对税务机关的调查。看来这个案子非同一般,大连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随即成立了一个专案调查小组,调查组负责人是在美国拿到税法硕士学位,又有英国注册会计师证的李时。
  “要拿下这个案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看着眼前堆满了办公桌的涉案企业的年度会计报告、各季度的申报表、报关单、各类审批表等,李时心里想着。于是,从接受任务的第二天起,李时就开始一份一份翻阅整理记录各类信息,恨不得马上看穿这些数字、记录的背后到底隐藏了什么。
  涉案企业——大连A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跨国企业。从该公司的审计报告中可以看出,这是一家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资金的运营效率很高,负债正常。企业的销售收入不断增加,1999年为3亿多元人民币,2004年已上升到20多亿元人民币。与企业销售收入不断增加不相适应的是,企业利润水平呈逐年下降趋势。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一直很低,年平均税收负担率不足1%。作为产品出口企业,该公司每年获得高额的出口退税款;作为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该公司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免税期间,其销售毛利率曾超过10%,但一过免税期,其利润水平随即降为3%,利用税收优惠避税的迹象较为明显。
  调查人员初步判断,这是一起跨国公司利用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土地、资源等便利条件,在中国设立加工厂,利用转让定价的手段,把利润转到境外,侵占我国税款的案件。
  按照企业正常的运营周期,利润水平的变化应当是类似抛物线状的变动趋势。而该公司从1996年开始投入生产后,在以后的几年中,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效率不断提高,毛利率水平却不断降低。
  2003年是企业投入运营的第8年,但企业销售净利润率竟然变为负值。2004年,企业销售净利润率有所回升,不过也仅有0.08%的升幅。从获利水平来看,这不符合营运常规。从利润构成来看,影响利润水平的主要因素是收入与成本,其他费用所占的比例总计不足7%。调查人员同时发现,该企业80%以上的收入与成本属于关联交易。因此,可以推断该公司的利润水平主要受关联方控制。
  通过对该公司纳税申报信息、征管信息的分析及与税收管理员的沟通,专案调查小组初步了解了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并确定了企业避税疑点:注册资本增加较快;生产能力不断扩大,该公司1995年产品还较为单一,2006年已扩建多条生产线,增加了产品品种;销售收入逐年上升,收益状况不断下滑;资产运营效率较高,偿债能力较强。这一系列疑点,无不在暗示着该公司利润水平的下滑不是经营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在了解、分析上述信息后,大连市国税局正式开始了对该企业的特别调查。
  搜集资料,揭开企业避税面纱
  只有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才能真实地把握企业的避税实质。为了弄清事实真相,专案调查小组采取实地调查、情报交换、寻找可比公司等方式,对大连A公司的转让定价进行核实。
  调查人员首先从互联网上查询了A公司境外上市母公司的公开信息。从其母公司会计报表看,1999年~2004年,母公司的销售利润率最低为6%,最高达到11%;再参照利润分配和费用比例的变化等信息,分析出影响该母公司集团合并会计报表中利润波动的主要因素是,研发费用的增加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的增加。这一线索让调查人员意识到,该母公司集团正处于研发新产品、开拓市场,蒸蒸日上的发展时期,这也意味着作为子公司A公司的业务不应是逐渐萎缩,而应是呈现不断扩大的势头。此外,调查人员还通过查询行业报告,了解A公司所经营产品的发展水平、盈利状况、市场竞争状况等,来分析企业的利润水平处于怎样的区间才应该是合理的。
  在现场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参观了A公司的生产车间,注意到该公司生产管理非常有序,各工序之间配合紧密,熟练的操作工人在机器旁紧张地装配着手里的部件,产品通过生产线从一道环节转到另一道环节。这让调查人员心中有了底,因为他们既没看到非熟练工的身影,也没见到管理不善的迹象,说明该公司属于正常经营。
  在现场调查后,调查人员对A公司的市场定位有了基本的了解:A公司的投资方是一家从事专业产品生产的企业,在全球10多个国家有50多个子公司,A公司是其中的一个子公司。从A公司在大连的发展来看,经营应该是稳步上升的。一方面,其设备、厂房不断增加,产品的品种不断增加;另一方面,销售额也不断攀升。而且从A公司的交易情况来看,其80%以上的交易是受母公司控制的,该公司没有产品定价权,没有销售权,也不具有品牌所有权等无形资产。
  此外,调查人员还了解到A公司具有自己的生产技术部门,直接参与新产品的导入工作,并负责解决生产过程中所出现的技术问题。通过了解整个生产过程,调查人员初步分析认为,该公司的生产环节具有较高的技术附加值,从而确定了该公司有一部分的研发职能,为合理评价其获利能力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专案小组随后向该公司下达了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要求企业以书面形式就其各项交易事项提供详细资料。另外,专案小组还向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发出要求提供专项情报的请求,以调查该公司在境外的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
  此类调查的难点是寻找可比价格。调查人员首先在企业内部搜索可比价格,但该企业属于非受控交易的产品与税务机关要调整价格的产品相比,前者的规模量比较小,再加之二者的交易条件也大相径庭,因此没有相比的基础。于是,调查人员在不放弃采用内部非受控交易价格的前提下,又转变思路,从公开数据库中寻找可比公司。在选择可比公司时,他们主要关注与该公司功能一致,生产的产品相似,经营环境、合同条款、营销策略等相同或相近的可比企业。
  通过层层筛选,最后,调查人员大体上确定了可比公司的范围,通过对可比公司的分析,调查人员对该公司所属行业的利润水平有了初步的了解。
  通过上述一步步的调查、分析、取证,调查人员了解了该公司在关联业务往来中所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风险,并初步断定,A公司在关联交易中存在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嫌疑。至此,该公司的避税面纱也被一点点揭开。
  接下来,征纳双方开始了“拉锯式”的艰苦谈判。
  谈判桌上,税企双方反复较量
  大连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张薇告诉记者,反避税调查工作重在谈判。而谈判又是一种艺术,需要掌握很多技巧性的东西。因此,调查人员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多设想一些问题,一定要掌握谈判的主动权。
  但是,他们遇到了强大的对手。尽管反避税调查人员准备了充足的转让定价调整资料,但谈判过程依然异常艰辛。
  据了解,在与企业就转让定价事项进行会谈时,双方就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达成了基本一致的意见,但在可比企业的选择上分歧较大,前前后后经过了十几轮谈判。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行业、区域、研发比例的确认几个方面。
  经过一次次会谈,最后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税企双方将按照达成的筛选条件和程序进行可比公司的筛选,在选出可比公司后,再逐个确认可比公司的相关的各项可比信息,以增强其可比性。同时,确认可比信息的渠道限制在各上市公司官方网站上所披露的内容。这种从客观标准到主观分析的筛选思路,可以提高双方的工作效率。
  这样,双方在信息透明、标准一致的基础上开始选取可比公司。
  在前后经过25次谈判后,企业提出了一个可比公司方案,确定了一个3%左右的利润水平。尽管这个百分比与专案小组寻找出来的可比公司的利润水平有一定差距,但调查人员还是很高兴,因为这是一个重要的转变,事实上证明了企业终于认可调整,承认转让定价有问题了。
  接着,双方再次对各自所提出的可比公司逐户进行信息验证,最后确认出一组双方都接受和认可的可比公司,并决定以这组可比公司的利润水平中间值作为该企业的调整依据。
  于是,大连市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了初步调整通知书。
  然而,A公司针对初步调整通知书提交了一个说明材料,提出了不同意见。A公司的投资公司还从总部派来了财务负责人和税务顾问。他们到来后,再一次否定了税企双方经过多次可比性谈判确定的方案。
  面对这种胶着状态,大连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向局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大连市国税局局长丁永安在听取案件的汇报后,对调查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支持。主管国际税务管理处工作的副局长李国庆也多次听取该案件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在案件进展的关键阶段果断决定,直接下达最终调整通知书并积极做好A公司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准备。
  2007年3月,大连市国税局下达了最终调整通知书。对该公司的调整结果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亿多元。当月该公司一次入库税款5000多万元。
  跟踪管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依照反避税工作的规定,税务机关需要对进行过转让定价调整的企业跟踪管理3年。据介绍,跟踪管理内容为:掌握并监管该公司转让定价调整后续年度的生产经营状况、投资状况、关联交易情况,以及关联交易的获利水平等方面的变化。
  在跟踪管理期间,大连市国税局反避税调查人员实地考察了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确认企业生产经营没有重大改变。他们还从外围搜集信息,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及利润水平。其间,A公司同意了大连市国税局对其功能与风险的分析判断,并同意按照前期的利润水平对跟踪管理年度的关联交易的获利水平予以调整。
  据了解,在补缴税款入库后,A公司开始主动与税务机关接洽,询问有没有商谈签订预约定价的可行性。大连市国税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同意后,与该公司举行了预备会谈。目前,大连市国税局已正式接受该公司提出的预约定价申请,进入了预约定价的审核评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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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工作应从哪里入手      
    www.ctaxnews.com.cn 2008.07.18   李林,姚丹,程莉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对我国经济已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这种危害,一是侵害了我国税收管辖权,严重侵蚀国家税收收入;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实盈虚亏,给我国对外开放政策造成负面影响,使一些外商产生了在我国投资环境差和来我国投资无利可图的判断,影响其他外商来我国投资的信心,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三是损害了参加合作的中方的利益;四是逃避了外汇管理,导致我国外汇流失。
  面对具有丰富避税经验的跨国公司,怎样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税法尊严,大连市国税局反避税调查工作的做法,具有借鉴意义。
  第一,科学选案,做好基础工作。一是多渠道、多方式积极搜集数据,整理、分析、共享各种经济信息资源,建立各部门、立体的信息联动工作机制。比如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搜集各类有价值的信息,尤其是在现场审计时搜集申报数据中没有的相关信息数据,发现一条,积累一条;与海关、进出口退税、银行、政府等部门进行沟通合作,利用互联网取得与被调查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相关资讯信息等。同时,对搜集的各类信息资源进行整合。
  二是案头审计确保科学选案。对企业的历年财务数据进行趋势分析和结构分析,将企业的财务数据与其集团内部关联企业及集团合并财务指标对比分析,同时将企业的财务数据信息与可比企业的财务数据信息进行对比分析以确定是否异常。
  三是利用量化指标,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诊断”。
  在对企业进行调查前,一般都要寻找可比物来对企业进行前期论证。随着反避税工作经验的积累,大连市国税局确定了“先确定标准,再选可比物”的原则,即先根据对拟调查对象的分析,从定量与定性两个方面确定选取可比物的标准,再具体实地分析被调查企业会计账簿、原始凭证、明细财务数据信息,确定企业的交易实质。最后得出企业的营运能力、经营效率、盈利能力、发展能力、承担的职能风险等结论后,与可比物进行比较,以确定下一步工作的实施方案。
  第二,发扬团队精神。大连市国税局组建了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反避税团队,其反避税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全国同行中名列前茅。这支队伍团结协作打了几场“没有硝烟的漂亮仗”,从2004年至今,他们共调查了7户较大规模的企业,已结案4户,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5亿元,补征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9708万元。
  据统计,现在大连市国税局已经拥有了一支由51名反避税专、兼职人员,20名国际税收专职人员,700名国际税收兼职人员和为数不少的外语人才组成的国际税收工作队伍。2007年,各基层局的转让定价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已经结案10个,共补税190.8万元。
  据了解,目前,大连市国税局反避税工作形成了以专业人员为主,市局与基层局上下联动的良好工作机制。反避税工作从“一枝独秀”发展到“满园花开处处春”。各基层局对反避税工作进行了大胆的尝试,从以前的“不敢碰”到现在的“大胆碰”,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第三,借助专家力量,借鉴其他地方好的做法。在反避税调查过程中,大连市国税局反避税人员还经常借助专家的力量。他们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专家咨询,了解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做法;通过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专家、其他地方转让定价专家的咨询,及时掌握我国在同类转让定价调查工作的进程和各地案例;根据转让定价调查的实际情况,针对转让定价调查中涉及的一些行业或产品,到相关的部门或企业请教相关的专家,了解该行业的发展特点、目前的状况及今后的发展前景等。
  通过借助上述三方面的专家的力量,他们不仅能提高转让定价调查的准确度,还使得调查工作接近于国际上的通常做法,让外国投资者容易接受调整结果。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在大连市国税局反避税调查并调整的转让定价案件中,没有一家企业提出异议或行政复议。
  第四,不间断的业务培训。一位从事反避税工作7年的大连市国税干部告诉记者,自己常常被一种“本领恐慌”所折磨,转让定价业务、上市公司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国际税收知识学无止境。幸运的是,大连市国税局为他们提供了不间断的培训机会。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大连市国税局优先派出反避税干部到无锡税务学校进行为期3个月至半年的专业培训,派反避税干部到韩国、奥地利、土耳其参加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OECD教育基地培训。
  此外,这些反避税人员平时也在不间断地“充电”,及时了解国际转让定价最新方法、OECD税收协定范本及注释的最新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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