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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关文书分析(2016年10月份)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关文书分析(2016年10月份)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 胡晓锋

2016-11-09


一、相关分析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检索条件:案件名称包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裁判日期:2016-10-01至2016-10-31。共找到46个结果,其中:

按法院层级分:高级法院1份,中级法院27份,基层法院18份。

按审判程序分:一审18份,二审4份,刑罚变更23份,其他1份。

按文书类型分:判决书20份,裁定书26份。

按地域划分:山东12份,上海10份,安徽、湖南各4份,广东、河南、浙江各3份,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江苏、福建、湖北各1份。

需要注意的是,山东12份文书中,11份刑罚变更,1份为二审发回重审裁定。上海市10份文书中,均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其中9份判决结果为双罚,即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

二、典型文书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鲁14刑终157号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德州华旭棉业有限公司、德州晨丰纺织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邵班、李延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5)德城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单位德州华旭棉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单位德州晨丰纺织技术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邵班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李延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邵班退缴赃款836794.3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德州华旭棉业有限公司、德州晨丰纺织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邵班提出上诉。

上诉单位德州华旭棉业有限公司、德州晨丰纺织技术有限公司及上诉人邵班的上诉理由:1.德州华旭棉业有限公司与德州晨丰纺织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为2012年11月至2014年4月30日间,票面金额应为1323751元,涉案税额156194元。2.一审法院认定陵县鑫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打回给王某甲、邵班账户的122000元系私人借款行为,认定涉案款项错误。3.本案证人范某、陈某的证言不应采信。4.本案应参照《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5.一审法院判处上诉单位三十万元罚金过高,邵班作为公司负责人已经缴纳了涉案数额的全额保证金,确保国家税款不受损失,愿意积极配合缴纳罚金,建议对邵班改判并适用缓刑。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黑刑更597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哈刑二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和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牛和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犯牛和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牛和平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况、原判刑罚、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罪,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最终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和平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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