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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可否扣除所缴纳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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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6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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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可否扣除所缴纳的营业税?
根据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税。收入全额包括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此前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9号)文件已经失效。
(以上问答选编自财政部税政司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配套法规及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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