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增值部分何时征所得税?
问:有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00,这一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公允价值8000,差额7000计入了营业外收入,请问这7000是现在计提所得税还是在处置时计提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贵公司将固定资产用于投资,符合视同销售规定。当企业转让财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确认转让财产收入:一是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二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我们认为,贵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视同销售行为应依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与原账面价值及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差额作为该财产的处置收益于投资当期计算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8-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