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研发费用可否加计扣除?
问:我公司今年有一技术开发项目经科技局认定并已立项,但我公司不是高新技术企业,请问能享受加计扣除吗?如果我公司今年亏损,还能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同时要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处理,上述并未限定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而且也未限定必须是盈利企业,因此,我们理解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是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