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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后销售旧固定资产是如何规定的?

增值税转型后销售旧固定资产是如何规定的?


  问: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第(二)点:“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请问:是销售额超过固定资产原值部分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还是全额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何理解本《通知》的第六点“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答:1、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二)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是以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的销售全额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税[2008]170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我们理解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首先按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按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也无法确定销售额的,那么才可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本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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