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提前报废的设备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1-01-21
问:出售提前报废的设备是否需要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旧设备和报废设备有何区别?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出售提前报废的设备。该报废设备属于废品、不属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企业取得销售报废设备收入,应按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报废设备可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废品与旧固定资产的区别,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固定资产报废、形成废品的,其功能已丧失、价值较低,一般不能再作为固定资产使用。旧固定资产仍能继续使用,其价值一般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