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血浆同时收取营养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1-01-20
问:我公司销售血浆一批,同时从购货方收取了营养费,是否一并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血浆同时从购货方收取的营养费,属于价外费用性质,应并入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