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代收取暖费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1-06-25
问:我公司为物业公司,代热力公司收取取暖费。假如与物业公司协商,某小区应支付给热力公司的取暖费总额为10万元,分两次支付给热力公司。现在我公司已从业主收到取暖费12万元,且支付给热力公司5万元的取暖费,余下5万元于2011年2月支付。请问我公司对该项业务如何确认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何时?我公司代燃气公司收取燃气接口费,双方约定,按每户1800元收取,燃气公司按每户100元返给我公司作为代理费。现我公司已按每户1700元的金额全部支付给燃气公司,但所收到的燃气接口费还未达到支出的金额,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对于代收代付行为的纳税义务时间,应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问题所述代收款项均已收到,物业公司收到款项的当期,即应凭合法扣除凭证对收入款项差额申报营业税。
收到取暖费当期确认应税营业额:12-5-5=2(万元);
收到N户燃气接口费时确认代理收入:(1800-1700)×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