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如何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了,已经刊登了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并开具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的复印件给购买方,购买方拒收,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吗?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纳税人首先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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