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后税务机关发现多减免是否征滞纳金?
来源:中国税网《财税实务问答》 作者:期刊编辑部 日期:2014-02-13
问:某企业,在5月30日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根据税务局认可(口头认可,并在税务局系统中做了申报)的环保设备所得税减免金额47.49万元进行了汇算清缴,并在6月份完成税款的抵免,(属上年多预缴所得税,抵免当年所得税)9月份,企业配合税务局完成环保设备减免报告(书面)批复中,发现所得税减免额应扣除已抵扣进项税部分,税务局批复书面减免报告为40.59万元,企业于9月份补缴了多减免的6.9万元所得税,但税务局要收取0.38万元滞纳金,请问,这个滞纳金是否可以免除?
答:《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如果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应从6月1日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