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取得专用发票后如何规避涉税风险
作者:任广慧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14-03-17
目前,一些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财税处理不当,存在既申报抵扣进项税金又申报出口退税(简称“一票两用”)的情况,从而导致涉税风险。企业如何规避这种风险?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发现的常见错误,解读相关财税规定,希望对外贸企业提供帮助。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采取以下三种财税处理方式。
第一种:先抵扣,不转出。外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认证,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时作为进项税额处理,货物出口后再通过“出口退税”或“进项税额转出”仅转出退税部分金额,如果退税率小于征税率,则会造成征退税之差的进项税额部分没有转出。
A公司为外贸出口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购进一批家具计划出口,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认证,进项税额1292780.66元,9月进行了增值税纳税申报。10月报关出口,收齐单证后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出口销售收入900万元,适用退税率15%,申报退税金额1140688.82元。假设8月无其他业务,上期期末留抵为0,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为:
8月购进家具时:
借:库存商品——家具7604592.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92780.66
贷:银行存款 8897372.78。
10月出口家具时:
借:应收账款——客户 9000000
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款 1140688.82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140688.82
借:主营业务成本 7604592.12
贷:库存商品——家具 7604592.12。
税务处理:9月申报期内进行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外购家具的1292780.66元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自动反映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参与当期抵扣。10月报关出口后进行纳税申报时,通过“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转出1140688.82元,仍有152091.84元未转出。
第二种:先抵扣,后转出。外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后,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时作为进项税额处理,将货物出口后再通过“出口退税”或“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全部进项税额。
A公司8月购进家具、10月出口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与上例相同,但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不同,将征退税率之差的部分结转入成本,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7756683.96
贷:库存商品——家具 7604592.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2091.84。
税务处理:9月申报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与第一种方式相同,即购买家具的进项税额参与抵扣,但在10月报关出口后进行纳税申报时,不仅通过“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转出1140688.82元,还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转出152091.84元。
第三种:只认证,不抵扣。外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时都不作进项税额处理。会计处理为:
8月购进家具时:
借:库存商品——家具 8897372.78
贷:银行存款 8897372.78。
10月出口家具时:
借:应收账款——客户 9000000
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款
1140688.82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00
库存商品——家具 1140688.82
借:主营业务成本 8897372.78
贷:库存商品——家具 8897372.78。
税务处理:将增值税专业发票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5栏~第28栏“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不参与主表税款的计算。
上述三种处理方式哪种正确,不存在涉税风险?我们先梳理相关的会计和税收规定。
会计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小企业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属于按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因此,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在不能确定是否出口时,应将进项税额记入出口库存账核算,不应作为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第一种、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错误,应采用第三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根据该规定,如果企业已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就不应再用其申报出口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附表二中第24栏~第34栏“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应在此项目反映。
由此可见,前两种“先抵扣”处理方式出现了“一票两用”情况,在企业有内销业务时,会人为增加当期或后期实际进项抵扣,造成少缴应纳税额。应按第三种方式进行填报,即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后,不应填入主表进项税额,而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各项。
综上所述,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包括不能确定是否用于出口的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应先计入出口货物库存商品成本,待出口退税审批完毕或确定出口转内销后,再从出口货物库存商品成本转出出口退税款,或从内销库存商品成本转出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才能有效防止因“先抵扣,不转出”或“先抵扣,后转出”对当期应纳税额造成的影响,避免少缴增值税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