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存话费购手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问:预存话费购手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手机如何入账?预存话费时,取得电信单位开具的话费发票,每月按规定消费一定话费,税前能否扣除?
答: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规定,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贵公司属于支付一笔话费,取得电信单位赠送的一部手机。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1801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6301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因此,预存话费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应计为长期待摊费用,而后再按月摊销,依据用途计入管理费用等科目,预存话费使用期限未超过一年的,直接依据用途计入管理费用等科目。取得电信单位赠送的手机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会计分录为:
预存话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按月摊销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
受赠手机
借: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贵公司获赠的手机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贵公司支付的预存话费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如果该话费与取得收入相关且合理的,准予税前扣除;支付的预存话费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三年,如果与取得收入相关且合理,该摊销支出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