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分立中的亏损如何结转弥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企业合并、分立亏损弥补主要有以下4种情况:
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3.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例5:2017年AQ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了大丰物流有限公司,假设该合并被确认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合并,合并截止日,被合并企业大丰物流有限公司累计亏损300万元。2017年AQ有限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300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2017年AQ有限公司汇算清缴时,不得将被合并企业(大丰物流)亏损额300万元予以弥补。
例6:2017年AQ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了大丰物流有限公司,假设该合并被确认为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合并截止日,被合并企业大丰物流有限公司累计亏损300万元,净资产公允价值9000万元,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76%,2017年AQ有限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300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2017年AQ有限公司汇算清缴时,被合并企业累计亏损弥补限额428.4万元(9000×0.0476)。2017年AQ有限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2571.6万元(23000-428.4)。
来源:福建国税 作者:福建国税 发布时间:2018-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