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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税收热点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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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6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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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税收热点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
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发票等10个税收热点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
发布时间:2018-09-25
问题一2018年第四季度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因此,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问题二我单位现在还留存的有之前领取的国税局监制的发票,现在国税、地税已经合并,这些发票还可以使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第一条规定,做好税费征管业务衔接(十一)发票、税收票证管理。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各省税务机关应对现有存量发票、税收票证进行清理摸底,做好发票、税收票证的存量调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省税务机关印制发票、税收票证的,应当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税收票证式样。新的发票监制章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对外公告,新的税收票证式样由税务总局统一明确。
因此,您单位留存的原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问题三我单位是一家银行,对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这项业务在增值税方面可以享受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三、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因此,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如您单位属于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问题四我单位取得的有2018年7月份开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何查询这种发票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第四条规定,通行费电子发票其他规定……(三)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陆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目录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的规定,3.5.3—327发票真伪鉴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待鉴别发票(行政执法部门鉴别发票的,同时应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2.用票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且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3.经办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因此,您取得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1.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http://www.ha-n-tax.gov.cn
),在“纳税服务”-“涉税查询”-“发票流向及开具信息查询”栏目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方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查询。2.通过拨打12366热线,根据语音导航按1键选择后,按3键进入信息查询,然后再按2键选择发票查询,根据语音提示进行发票查询。3.如您取得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对其进行查验,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于次日进行查验。如您想进一步确定发票真伪,可持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确认。
问题五销售润滑脂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附件《消费税税目》六、成品油 6.润滑油 0.20元/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09号)规定,根据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三、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需要缴纳消费税。润滑油的消费税征税标准为0.20元/升。
问题六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发票,涉及什么税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节一、代开发票范围(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91号)规定“一、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下列纳税人为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个体工商户;(二)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三)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施工队或个人。三、对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按收入总额和核定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3‰贴花。
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3.2.7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三、附报资料】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份;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3.个人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保险个人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个人代理人、旅游业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时)。
因此,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涉及增值税,增值税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携带上述资料申请代开发票。
问题七我名下已经有一套88平方米的房子,现在想买一套89平米的房子,请问契税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根据《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4%。
因此,河南省契税税率为4%。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纳税人缴纳契税,应按照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或“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判断是否享受契税优惠税率。
问题八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款人及复核未填写,可以使用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发票专用章。项目填写不齐全,或内容不真实,都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得用以税前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如收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建议拒收退回,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问题九九月份例征期到哪天?
答:本月例征期为9月1日至9月17日。
问题十我单位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不超过500万元,企业所得税允许一次性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因此,自行建造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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