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奖金计算个税的“新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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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以后,对于发放一次性年终奖及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来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有较大的变化。不少纳税人因为理解上的偏差造成计算错误,导致代扣个税时多扣或少扣。通过比较新旧政策间的不同,希望能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政策,避免发生问题。
一、政策依据的差异现适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 9号,执行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原执行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206号、《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107号,执行时间从1996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现已失效。
二、费用扣除额的差异现1600元(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800元。(但南京市2004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执行标准为1200元)
三、计算方法的差异
1、现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款按计算后的适用税率计算。
原将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2、现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个税。
原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可以采用多次,如半年奖、季度奖均属一次发数月奖金。
3、现在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时,按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方法计算个税。
原来实行年薪制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全年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四、实例演示
例1、某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 或等于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年底又获得一次性奖金10000元。
现在(1)找适用税率10%(10000÷12=833.33)
(2)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10% 25=975元
原来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20% 375=1625元
例2、采用年薪制,某人每月领取基本收入5000元,年终又一次领取绩效工资10000元。(假设费用扣除额同为1600元)
现在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0 1600)×15% 125 ×12 (10000×10% 25)=5595元
原来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0×12) 10000 ÷12 1600 ×15% 125)×12=6120元
作者:杨明 吴蔚/来源:江苏经济报
2006-07-07 08:37:35